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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制定管理辦法規範居家養老服務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6-01-04  責任編輯: 李艷娜

  為滿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社會化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質,規範全區居家養老服務,近日,自治區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的居家養老服務是指老年人以家庭照料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在政府主導下,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養老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生活護理、心理諮詢、精神慰藉等多種養老服務需求的模式。

  《辦法》鼓勵倡導各地開展養老志願互助服務,支援社會組織開展養老公益服務,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居家養老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服務。要求各地區將城鎮“三無”人員、文革“三民”人員、農村牧區“五保”人員、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和居住在家庭的60歲(含)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計生特扶(失獨)老年人納入本地區購買養老服務範圍,所需資金由本地區財政承擔。

  《辦法》明確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和12349便民為老服務中心具體承擔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根據服務對象需求,到府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制服務。同時明確政府職責,規定自治區和盟市應將福利彩票公益金總額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援發展養老服務業,設立購買養老服務專項資金。各地要按標準配置社區養老設施,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時,必須按照每人平均用地不少於0.15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同時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機關、團體、嘎查村等將閒置的場所和設施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辦法》規定,盟市、旗縣(市、區)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督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受政府補貼或者政策優惠的養老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的,由發放補貼的部門收回補貼,取消其享受優惠的資格,並記入信用資訊系統。養老服務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服務時佩戴本服務組織的統一標識。養老服務人員1年內受到服務對象3次及以上投訴或媒體曝光批評,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養老護理上崗資格。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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