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獨老人優先住公辦養老院 |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5-08-07 責任編輯:公益中國 |
北京市屬公辦公營養老院今年內選擇試點進行民營改革,全市215家公辦養老院除保留一部分專門服務特定養老對象外,其他的都將逐步實現民營。北京市民政局昨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近日出臺的《北京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北京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及評估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公辦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市民政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李紅兵介紹,改革後的公辦養老院將優先接收政府供養保障對象、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優待服務保障以及失獨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歲以上老年人。空余床位再接收社會上其他高齡、失能老人。公辦養老院的收費將按成本核算,對不同服務對象分類收取。 四類老人可住公辦養老院 《北京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人包括“政府供養保障對象、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和優待服務保障對象”,同時,該辦法也提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參照困境家庭保障對象或優待服務保障對象申請服務”。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解釋,這主要是對失獨家庭給予養老上的優待。 “未來公辦養老機構將以上述四類人作為服務對象”,李紅兵介紹,這一改革主要為了解決公辦養老機構的排隊問題。“政府應該是做最難做的事,政府的錢要用來解決最難解決的問題。”李紅兵表示,公辦養老機構主要以服務政府兜底的保障對象為目的,社會養老機構就可以為養老市場提供更多元的服務。 空余床位可收非京籍老人 《北京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規定,公辦養老機構民營後同樣承擔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以合同方式,約定不少於20%的床位用於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在此基礎上,其他空余床位可接收其他失能或高齡老人。 北京市民政局福利處副處長李樹叢介紹,失能或高齡的社會老年人申請養老機構將主要按照屬地劃分,“就是按照戶籍所在區縣進行申請,接收完京籍老年人之後還有空余床位,這些養老機構可以接收非京籍老年人。” ■ 焦點 已入住非保障對象不受影響 未來,一部分公辦公營養老機構將只接收四類政府保障對象,改為民營的公辦養老機構也將留下至少20%床位保證保障對象。那麼,現已入住在這些養老機構,但又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申請對象的老人怎麼辦?李樹叢就此表示,新政策實施後,已經入住的老年人將不會受到影響。 “大家知道,第五福利院將專門接收失獨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歲以上老年人。目前我們正在對它進行重新裝修。很多原來住在這裡的支援我們的改造,有的選擇暫時回家,有的則騰到底下樓層。”李紅兵介紹。 符合條件入住對象無需排隊 根據民政部門的測算,全市需要由政府兜底供養的四類保障對象總共在2萬人左右,而公辦養老機構將可為這類人群提供至少4萬張床位。民政局介紹,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將不再需要排隊輪候。 “文件出臺後,政府需要準備多少床位,是有所準備的。承諾一定要兌現,按照政策應該入住的,一定會保障入住。”李紅兵同時表示,對於不符合政策的,也不必抱著“有棗沒棗打一桿子”的心態。“文件已經明確規定了公辦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不符合要求的就不用自尋煩惱排隊了。” 保障人群將可享受養老補貼 改革之後,對於四類養老保障對象如何收費,民政部門也有了初步的制度設計。城市特困和農村五保人群按照供養標準執行,即由政府買單;低保低收入以及孤寡失能高齡這樣的困境家庭人員參照運營成本定價,而優待保障對象則在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區間協商定價。 同時,保障對象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後,也將能享受到一定的補貼。“這幾類人入住養老機構,根據自身狀況、家庭狀況和服務需求,補貼也不一樣。我們的補貼首先是保證其能有經濟能力入住,其次還要保證機構接收後能保本或者微利經營”,李紹純説,未來民政部門還將拿出一定的補貼用於四類老人居家養老,具體多少錢還要進一步研究確定。“我們鼓勵更多老人選擇居家養老,但他們也可以把這些補貼帶到養老機構,支付機構養老費。” ■ 追訪 非保障對象住養老院市場定價 公辦養老院民營後將留存“管理髮展資金”用於機構改善發展 李樹叢介紹,公辦養老機構主要分為公辦公營、公辦民營和公建民營三類,這三類機構總共有215家。未來,除少量保留公辦公營養老機構外,大部分公辦養老機構都將進行民營化改革。 “按照改革的安排,各區縣未來每3到5個鄉鎮將組成一個養老協作區,選取一個養老院繼續作為公辦公營養老機構,接收除優待保障對象外的其他三類政府兜底對象,其他民營化改革的養老院至少保證有20%的床位接收保障對象。”李樹叢介紹,養老機構再接收社會其他失能或高齡老年人入住時,可按市場調節定價收費。 同時,民營化改革後,這些養老機構需要留存“風險保障金”和“管理髮展資金”,將養老機構的盈利轉化為繼續支援養老機構的改善和發展。 市民政局福利處處長李紹純介紹,根據規定,“風險保障金”由運營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權方一次性繳納,原則不低於該機構國有固定資産投資的1%;“管理髮展資金”由運營方逐年專項留存並專款管理及核算,原則每年不低於國有固定資産投資的2%,運營初期可適當減免或少量留存,發展期逐步遞增,穩定期應相對固定留存。所有權方應對“管理髮展資金”留存情況進行監督。 “有的養老院投資較大,幾千萬甚至上億,一下拿出2%的留存資金有困難。我們的辦法也有特別的規定。”李紅兵介紹,辦法規定留存資金以“少量留存,發展期逐步遞增”為原則,不給養老機構的發展增加負擔。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