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餓死女童案:政府擬定六歲以下兒童獨處違法 |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5-08-03 責任編輯: 李艷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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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佈《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條例草案共5章64條款,分別從行政、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不同領域制定了保護條款和相關法律責任。 2013年南京餓死女童事件後,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進行立法規範顯得尤為迫切。條例草案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的五種行為: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體傷害的;長期以饑餓等方式懲罰未成年人,使其生長髮育受到不利影響的;讓未滿六周歲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的;將未滿六周歲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報告傳染病的人員代為照顧的;長期使用顯著傷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語言的。 條例草案在“學校保護”方面的規定更加嚴格,明確禁止了六種行為:對學生嘲諷、辱罵、毆打、罰款;隨意查看、公佈涉及學生隱私的資訊;未經監護人同意,洩露學生個人及家庭資訊;以任何形式公佈學生在校分數排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參與有償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購買商品等活動;削減或者擠佔體育、藝術等非升學考試科目課時用於升學考試科目教學。 條例草案還對“留守未成年人保護”做出專門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監護義務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雙方應當簽訂委託監護協議,明確留守未成年子女留守期間的居住、教育、經濟撫養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滿十六周歲的留守未成年人單獨居住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報核實後,應當立即聯繫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責令其回家或者委託監護人。無符合條件的受託監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該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指定的臨時寄養家庭、機構進行安置。 條例草案在“社會保護”條款中,還規定了“媒體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報紙、電視、網路或者即時通訊工具上公佈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就讀學校等能夠識別受害未成年人身份的資訊。新聞媒體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時,應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從業人員進行報道,且不得直接採訪受害未成年人。 條例草案規定了兩類行為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規定的,單獨居住的未滿十六周歲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絕履行監護義務六個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團組織、婦聯、關工委、學校及相關單位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學校或教師違反條例規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新聞媒體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公佈受害未成年人身份資訊的,由文廣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新聞媒體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