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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21-12-03 14:11:52  |  來源:南方日報  |  作者:吳少敏  |  責任編輯:

原標題:我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在核定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

12月1日,廣東省教育廳公示的《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和《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中小學教師(含幼兒園教師,下同)職稱評審,必須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評審。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參照公辦中小學教師崗位結構比例設置,不低於或高於公辦中小學的崗位結構比例。

關鍵詞:分級管理

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

職稱是反映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準、工作能力的標誌。

《辦法》提出,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市縣級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實行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的在編在崗教師的職稱評審。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其中,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由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地市經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高級及以下等級教師職稱評審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一級、二級、三級教師職稱評審由縣(縣級市、區,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學校經批准可依據標準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

《辦法》還提出,拓寬基層中小學教師的專業發展通道。

對長期在革命老區、中央蘇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農村工作的基層中小學教師,高級教師職稱可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實行總量控制、比例單列,不佔各地專業技術高級結構比例,可單獨分組、單獨評審。取得“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的教師,限定在特定實施範圍內聘任和流動,向其他地區或非基層單位流動的,應取得高一層級職稱或按程式進行重新評審。

關鍵詞:評審制度

分級組建評審委員會和評委庫

中小學教師職稱將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需要分級組建正高級、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和評委庫,評審同級及以下層級職稱。

《辦法》提出,中小學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25人。具體人數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各地組建的中小學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各等級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分級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門負責組建,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並設立評委會辦公室,一般設在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單位的內設機構或所屬單位。

評審委員會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産生,中小學領域的專家不少於四分之三。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備案材料包括評審系列或專業、層級、評審人員範圍、評審專家庫組建方案等。備案有效期3年,期滿重新核準備案。

《辦法》還提出,評委庫入庫委員須由同行專家和現聘為相應及以上職務等級的人員組成。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庫入庫委員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機構、教學研究機構正高級崗位上任職、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專家組成。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庫入庫委員參照以上相應條件。新入庫的評審專家需經評委會組建單位組織培訓後,方可從事職稱評審工作。(記者/吳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