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徵集意見,鼓勵設立、購買電動自行車相關保險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公用電梯
記者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為規範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該廳近日公佈《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送審修改稿)》(下稱《條例》),向社會各界廣泛徵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30日。
據了解,《條例》分為8章51條,除總則及附則以外,主要對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與維修、電動自行車登記制度、通行規則、停放與充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進行規定。
《條例》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並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條例》明確,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應當堅持保障安全、兼顧便利、規範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建立協同共治機制,保障經費投入,將非機動車道建設納入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其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道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産、銷售和維修,以及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此外,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在生産與銷售環節,《條例》指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加裝改裝行為:包括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更換不同型號的電動機;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加裝或者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但將后座改裝為兒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條例》鼓勵保險公司設立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火災事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産損失保險。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電動自行車相關保險。
《條例》提出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方可上道路行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什麼樣的人可以駕駛電動車?根據《條例》,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且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或者疾病。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不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固定兒童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此外,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規範佩戴並督促乘坐人員規範佩戴安全頭盔。
在停放方面,《條例》指出,禁止在住宅內以及建築物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進入公用電梯。
在充電環節,《條例》禁止在住宅內或者建築物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充電;禁止私拉電線為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充電。(記者/王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