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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改非居住房為保障租賃住房

發佈時間:2021-11-05 13:24:32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作者:竇延文  |  責任編輯:

原標題:深圳擬改非居住房為保障租賃住房 面向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 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

為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階段性住房困難,市住房建設局組織起草了《關於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于11月1日起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通知》要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將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規定執行,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

《通知》明確,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非居住類存量房屋,可申請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保障我市産業發展空間,《通知》還明確,工業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滿足産業發展需求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改造。

《通知》規定,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産業園區的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建築物,以及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或者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或者物流用地(對應三類工業用地、三類物流用地)上的廠房、研發用房等工業用房不得實施改造。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方可實施改造,具體包括:擬改造的房屋原則上應是已辦理不動産首次登記且不動産權證載明用途為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非居住用途的存量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研發用房應以棟、座或者層為單位進行改造,廠房、倉庫應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造,且單個項目改造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改造項目所在宗地或改造房屋所在同棟建築物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共有人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取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改造。

為切實發揮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作用,增加保障性租賃租房供給,規範此改造行為,《通知》提出了如下監管措施:一是按照《通知》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後方可投入使用,原則上自竣工聯合驗收之日起5年內(含本數)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並按照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租賃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屆滿自動續租條款。二是改造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規定執行,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對外出租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低於30天,經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但應當按照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規定進行監管。此外,為防範出租床位等“群租”亂象,改造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當躉租給用工單位,作為單位員工宿舍使用。三是改造後的租賃住房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四是改造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納入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統一管理。(記者/竇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