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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P試點將從深圳擴容到全廣東省範圍

發佈時間:2021-11-03 10:51:06  |  來源:南方日報  |  作者:陳穎  |  責任編輯:

原標題“粵企對外投資有了新渠道 QDLP試點將從深圳擴容到全省範圍

11月1日,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正式挂網發佈《廣東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意味著繼深圳後,廣東全省範圍均可開展QDLP試點。

試點獲批後,廣東省內投資主體通過QDLP投資海外市場,不僅可投資于境外非上市股權和債權,還可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及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業務。試點將有效拓寬境外投資範圍,提升資産配置效率,有利於廣東加快構建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為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資本流動和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擴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

QDLP有何不同?

《暫行辦法》發佈意味著,廣東全省可全面開展QDLP試點。據悉,2012年4月,外匯局批復同意上海率先啟動QDLP試點,允許獲得試點資格的海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中國將募集資金投資于境外二級市場;2016年,進一步允許QDLP直接投資于境外市場或通過境外基金(FOF)投資于境外市場。目前,外匯局已經批復同意深圳、天津、青島、北京、海南、廣東、江蘇、重慶等地開展QDLP試點。同樣是對外投資渠道,QDLP有何不同呢?據悉,目前,我國對外投資渠道主要有ODI、QDII、QDLP/QDIE等。其中,ODI(對外直接投資)是最傳統的境外投資渠道,比較適合企業以投資並購的方式到海外拓展業務。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最適合普通投資者佈局海外市場的投資工具,主要專注股票、債券等證券市場。QDLP試點政策是對上述境外投資渠道有效補充,從主體和投資範圍層面進行了進一步全面的放開,其主要突破點在於以私募投資機構為主、境外投資範圍擴大、對外投資額度更具靈活性。

試點審批許可權下放

QDLP作為地方性試點政策,各地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相關事項做了差異化規定。此次廣東發佈的《暫行辦法》分為十一章、51條具體細則,除了總則、監督管理、附則外,主要提出了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試點基金、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等市場主體的條件,並明確了試點申請、購付匯及對外投資流程、基金管理、企業額度和投資管理、資訊披露等流程性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廣東是首個將審批許可權下放給相關地市區金融監管部門的省份。《暫行辦法》將QDLP審批權下放到廣州、珠海和橫琴合作區。《暫行辦法》規定,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受理轄內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申請材料,分別會同市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審核,與廣東省聯席會議充分溝通,決定是否給予試點資格和額度;對審核通過並獲得額度的企業,報廣東省聯席會議備案後向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申請材料審核,以及對審核通過並獲得額度的企業出具書面同意文件相關工作,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會同區聯席會議其他成員按照上述程式執行。

除廣州、深圳、珠海、橫琴合作區外,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全部申請材料由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受理並進行初審,初審過程中可根據需要會同當地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初審後上報廣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廣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適時提請召開廣東省聯席會議研究審議,根據其專業程度、私募投資履歷、海外投資策略和擬投資項目的實際需要等,結合廣東省額度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試點資格和額度。對廣東省聯席會議審核通過並獲得額度的企業,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向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文件。

《暫行辦法》要求,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資金匯出,應在獲批試點額度內辦理,並須遵循按需購匯、額度管理和風險提示的原則。對外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起的所有試點基金本、外幣對外投資凈匯出(不含股息、稅費、利潤等經常項目收支)之和不得超過該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獲批的對外投資額度。(記者/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