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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停車場建設新政徵詢意見:既有小區內或可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

發佈時間:2021-09-15 14:13:18  |  來源:大洋網  |  作者:杜娟  |  責任編輯:

為有效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提升城市出行品質,9月13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推進停車場建設的若干措施》(下稱《若干措施》)開始徵詢公眾意見。據悉,《若干措施》是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停車管理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推進廣州停車場的建設工作,完善停車場相關規劃和用地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停車設施建設運營。值得關注的是,其中明確提出,鼓勵存量用地和建築物增建停車場,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讓金,但應按《民法典》等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

亮點一:鼓勵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若干措施》明確,將加大停車場用地供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停車場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優先保障公共停車場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在市、區儲備土地中將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積極做好停車場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用地保障工作。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安排用於停車場用地,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鼓勵結合城市更新改造,積極增加公共停車場等公服配套設施。鼓勵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地下綜合管廊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優先保障停車矛盾突出地區的公共停車場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亮點二:公共停車場可配建一定比例商業設施

根據《若干措施》,公共停車場可適度進行綜合開發,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設施。

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築面積。地下停車場附屬商業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公共停車場建築面積的 20%,地上停車場附屬商業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公共停車場建築面積的 10%,具體可結合周邊交通運作情況、地塊建設條件等因素在規劃條件綜合確定。

公共停車場配建的附屬商業設施部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立項批文時點的協議出讓標準計收出讓金;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屬政府儲備用地的,按擬出讓時市場評估地價計收出讓金,屬用地單位自行徵地拆遷的,按擬出讓時市場評估地價的40%計收出讓金。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實際成交價格計收出讓金。附屬商業設施部分不得對外銷售。

廣州日報資料圖

亮點三:鼓勵存量用地和建築物增建停車場

值得關注的是,《若干措施》提出,鼓勵存量用地和建築物增建停車場。

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築利用産權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間、通過拆除既有建築新建、既有平面停車場“平改立”等方式超過建築物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但原則上不配建附屬商業設施,嚴禁搭車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對充分利用建築物地下空間,超過本市停車配建標準建設並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對外銷售和固定出租)的地下停車場,應在顯著位置予以標示,超配部分不計算容積率,不計收土地價款。

在不影響城市景觀和主體項目服務品質,不降低綠地率的前提下,超過本市停車配建標準建設並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對外銷售和固定出租)的地上停車場(庫),可按照主體項目原規劃用地性質相容公共停車場用地(S42)性質的做法,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或修正,超標準配建的地上停車場(庫)等設施不佔用主體項目原規劃的容積率指標。

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讓金,但應按《民法典》等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

亮點四:規範停車場産權登記手續

《若干措施》還提出,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或整層轉讓和轉租。單層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再分割轉讓和分割轉租。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登記,應在權利證書中註明“地下”。停車位(庫)依法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多層停車場可以分層辦理不動産登記。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車庫可以依法辦理轉讓、抵押登記,但需依法辦理首次登記後方能轉讓、抵押或銷售、出租。機械式停車場(庫)以及地下公共停車場,應當整體確權登記,不可分割為單個車位辦理登記。公共停車場車位不得對外銷售或固定出租。(文:記者/杜娟 圖:記者/魏麗娜(除署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