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和國家統計局明確數字經濟統計分類之後,國內出臺的首個數字經濟地方性法規。
如何為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資金、技術支援?怎樣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實現數據收益、推動數據交易?作為數字經濟第一大省,廣東先行先試,率先探索通過地方立法,解決困擾數字經濟發展壯大的體制機制性障礙,為全國立法提供參考。
率先直面數字經濟深層次問題
雖然沒有直接上位法可供參考,但廣東此次探索數字經濟立法進程很快,從去年7月啟動以來,經過今年5月一審,7月二審即表決通過,體現出各方對條例儘快出臺的共識,以及對條款比較一致的認可。
在這一共識背後,國家層面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立法正在加快推進。中共中央《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要加強資訊技術領域立法,及時跟進研究數字經濟等相關法律制度,抓緊補齊短板。而隨著《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陸續出臺,我國數字經濟領域的有關法律規範漸趨完善。
在廣東,多年扶持發展的數字經濟已經形成較為龐大的總量規模,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許典輝透露,去年廣東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約5.2萬億元,佔GDP比重46.8%,規模居全國第一。
但快速發展也衍生出一系列“成長中的煩惱”:亟待厘清的行業部門監管職責、數據産權保護、數據交易規則等問題,急需立法加以規範明確。
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王月琴看來,廣東有必要發揮立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推動數字經濟規模和發展水準繼續保持全國領先,塑造高品質發展新優勢。
事實上,進入今年以來,全國多地開始著手推進數字經濟立法。比如《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今年3月起施行,北京、江蘇等地加快立法步伐;在廣東省內,深圳的數字經濟産業促進條例草案8月底提請審議,廣州的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正在公開徵集意見建議。這些地區都在發展數字經濟上走在前列,有著比較深厚的産業基礎。
同樣率先直面數字經濟發展中的規範問題,廣東如何根據省情實際開展創新性立法?“數字經濟是一種活躍發展中的經濟形態。”正是考慮到對新興領域開展立法,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規處處長李瓊解釋説,在這次立法實踐中秉持著鼓勵、引導、包容、審慎的精神,用促進型立法形式,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包容’就是對未知大於已知的,只要不觸碰安全底線,就應給予創新空間。‘審慎’一方面對新事物發展規律還看不準時,不一上來就‘管死’,而是保留‘觀察期’,但同時嚴守安全底線,對涉及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行為,採取嚴厲監管措施予以依法打擊。”
廣東省立法諮詢專家、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最新認為,條例在條文設定上體現了包容審慎的原則,比如沒有給市場主體規定過多義務,避免束縛創新探索。但同時又重點強化省、市、縣三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推動政府發揮“有形之手”的力量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可以説給政府定了‘任務表’,讓市場主體吃了‘定心丸’。”
探索明確數字的財産權益屬性
對於條例的出臺,廣東産業界報以高度期待。
廣東省人工智慧産業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崟將當下傳統企業向數字化轉型的困難歸納為缺錢、缺技術。“比如不少企業擔心數字化轉型成本投入風險不可控,無法清晰評估投入産出比,呼籲加強政府資金投入引導。”
明確財政資金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中的先導性作用在此次條例中成為制度性安排。條例提出,廣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統籌使用省級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縣級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數字經濟的稅收優惠政策,還要培育數字經濟領域企業上市資源,支援有條件的企業依法到證券交易機構上市。
此外,企業數字化轉型還面臨技術難題,特別是普遍缺乏公共技術平臺。條例提出廣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數字技術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成果轉化,完善産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還將建設數字經濟領域省實驗室等扶持性舉措納入條款,目的在於體系化推進數字技術創新。
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中心主任羅亮注意到,條例用專章專門闡述數字技術創新問題,向産業和企業傳遞積極信號,也鼓勵科技工作者在這一新興領域大展拳腳。
在推進立法過程中,廣東也嘗試解決困擾許多市場主體的問題:數據作為一種財産權,能否受到法律保護?
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數字政府與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馬顏昕表示,有關數字財産權的制度安排屬於民事基本制度,目前上位法沒有規定。而根據立法法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因此這不屬於地方立法許可權。
馬顏昕認為,由於沒有在法律上對數據財産屬性作出明確規定,企業一方面不敢放開手腳對數據進行開發利用,另一方面擔心數據歸屬問題,也缺乏開發利用的動力。
對於這種現實中的兩難,這次條例明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依法獲取的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成果,所産生的財産權益受法律保護,並可以依法交易。
“條例將‘數字財産權’表述為‘財産權益’,盡最大可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給予市場主體支援。”馬顏昕解釋説。
除此之外,條例還鼓勵探索數據交易模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法設立數據交易場所。羅亮認為,數據要素具有可共用性,通過數據交易可促進高價值數據的流通和共用,條例作出宣示性、倡議性的規定,將有助於有關方面加快制定數據交易規則、設計數據交易場所,從而推進數字經濟迭代發展,“期待廣東大膽為全國探路。”(記者/姚瑤 見習記者/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