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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等將可自願繳存公積金

發佈時間:2021-08-31 09:01:50  |  來源:深圳晚報  |  作者:周倩  |  責任編輯:

原標題:個體工商戶等將可自願繳存公積金 深圳擬立法填補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法規的空白和不足

8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草案)》提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引入自願繳存機制,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也納入範圍,擬通過特區立法填補現行法規規定的空白和不足,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鼓勵津貼獎金納入繳存基數範疇

2010年12月,深圳市政府制定出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綜合性政策文件——《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自此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就業形式的多樣化,非強制繳存單位職工要求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為回應社會關切和現實需求,《條例(草案)》規定,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這五類主體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外,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按規定自願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深圳職工和單位也存在較大爭議。《條例(草案)》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是指單位向職工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平均值”,同時,鼓勵單位將非按月發放的津貼、項目獎金、年終獎、季度獎等勞動報酬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範疇,兼顧了制度的剛性和靈活性。

此外,《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繳存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提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但也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繳存基數上限”,兼顧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虧損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公積金

結合新冠疫情以來深圳支援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干措施,《條例(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化解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困難的支援機制:一是單位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二是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補繳。三是兩年期限屆滿後仍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參會人數過半數討論通過,可以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四是單位緩繳或者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申請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累計計算,單位破産清算時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探索住房公積金支援租賃住房發展

為了更好地保障“租房族”的權益,《條例(草案)》提出,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的前提下,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採取發放項目貸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援租賃住房發展。

此外,《條例(草案)》還完善了住房公積金欠繳投訴、追繳處理機制。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職工要求追繳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按照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協助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記者/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