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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

發佈時間:2021-07-27 16:02:45  |  來源:南方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近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統籌發展大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現結合廣東省實際提出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能力為重點,健全體制機制,強化政策落實,加快構建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標。到2022年,基本建成大救助資訊平臺,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到2035年,社會救助事業高品質發展,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密實牢靠,總體適應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

二、重點任務

(一)打造多層次救助體系

1.開展分檔分層救助。制定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辦法,完善低保、特困政策,健全救助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機制。對低保、特困、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對象,給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應專項社會救助。對家庭每人平均收入在當地城鎮低保標準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産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認定為低收入家庭。對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實施必要專項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以及臨時遇困、生活無著人員,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2.創新社會救助方式。實施“黨建+社會救助”模式,建立黨員幹部結對幫扶制度。發展“物質+服務”救助方式,對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探視巡訪和照料護理、康復訓練、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完善“主動發現+報告”機制,健全救助網路,拓展基層服務功能,定期走訪轄區住戶,及時識別可能陷入貧困境遇的家庭。

3.推動城鄉統籌發展。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統籌,加快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加大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支援力度,逐步縮小與珠三角地區社會救助差距。加強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銜接,加大農村社會救助投入。推進城鎮困難群眾解困脫困,對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提供救助幫扶。

(二)健全智慧救助體系

4.提高社會救助資訊共用水準。建設廣東大救助資訊平臺,完善政務數據共用機制,做好資訊安全保護工作。通過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5G等延伸和拓展現有政務大數據中心功能,匯集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社會力量等各類救助幫扶資訊,推動系統協同、部門協同、政社協同。探索建立粵港澳跨境社會救助資訊平臺,推進跨境粵港澳居民社會救助工作。

5.健全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完善底線民生資訊化核對管理系統,健全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産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商業保險、證券、網際網路金融資産等資訊。推進救助資訊整合,實行困難群眾統一認定、經濟狀況統一核對、救助對象需求統一發佈等,建立動態更新的對象數據庫,健全救助資訊雙向反饋機制,推進認定結果共用使用。

6.推進全流程資訊化。在“粵省事”等移動服務平臺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提供“掌上辦”、“指尖辦”服務,實現社會救助申請、辦理、查詢等全流程線上辦理。推行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託書“一證一書”即可申請社會救助做法。構建社會救助“網際網路+監管”體系,依託大數據強化跟蹤監測,實現事前準入監管、事中預警提醒和事後處罰監管。

(三)增強兜底功能

7.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將低保、特困審批權下放至珠三角地區鄉鎮(街道),穩步擴大範圍。優化審核確認程式,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單獨納入低保。分檔或根據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結果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

8.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建立大額醫療費用支出資訊對接機制。構建多層次醫療救助體系,全面落實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政策,健全住院和門診救助機制,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力度。發揮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作用,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啟動重大疫情醫保經辦服務應急響應,實行醫療機構先救治、後收費,確保參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救治,確保醫療機構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

9.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就學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學生以及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方便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和實際情況,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送教到府等方式,給予相應的教育救助。壓實義務教育控輟保學聯控聯保責任,保障具備學習條件的重度殘疾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平等享受義務教育權利。

10.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等實施住房救助。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公租房保障,給予租金優惠。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優先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實施危房改造,鼓勵各地通過建設租賃住房、盤活農村閒置安全房屋、給予租賃補貼等方式,穩定、持久保障農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就業救助制度。為社會救助對象優先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對法定年齡內處於無業狀態且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社會救助對象,優化失業登記、就業諮詢、崗位推薦等服務。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分級幫扶,特別困難人員優先提供公益性崗位。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並在其家庭成員每人平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後給予6個月漸退期。

12.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完善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調整優化自然災害救助省級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式和措施。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建立廣東全省自然災害救助資訊管理系統,不斷提高災害救助規範化水準。完善省級救災物資應急保障聯動工作機制,提高救災物資應急保障能力。統籌做好應急期生活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13.發展其他救助幫扶。鼓勵各地根據城鄉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開展司法救助,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係調適等服務。對低保、特困對象減免電費。為身故困難群眾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開展農村貧困婦女“兩癌”救助。推進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保障。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現持有居住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全覆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14.科學制定社會救助標準。綜合考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或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結合財力狀況合理制定低保標準、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和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並公佈四類地區城鄉低保最低指導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6倍。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適當提高專項社會救助水準。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15.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落實臨時救助辦法,建立臨時救助標準,加強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實行“先行救助”,事後補充説明情況;對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式辦理。推行“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個案會商“救急難”工作機制,必要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進行“一事一議”審批。在鄉鎮(街道)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16.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屬地責任,完善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做好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工作,為符合條件人員落實社會保障政策。明確公安、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方面責任,壓實各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托養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責任,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積極為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組成的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監督委員會或特邀監督員制度。

17.做好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式。有效應對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及時分析研判對困難群眾及其他陷入生活困境人員的風險,對受影響嚴重的困難群眾發放生活補貼,及時啟動相關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強化對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引導社會力量主動參與

18.發展慈善救助。鼓勵和支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産、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慈善救助活動。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加大社會救助方面支出,鼓勵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優化慈善組織辦理非營利組織免稅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辦理流程,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加強對慈善組織和網際網路公開募捐資訊平臺的監管,規範和引導網際網路慈善,推進資訊公開,防止詐捐、騙捐。

19.發揮社會工作專業優勢。全面提升鄉鎮(街道)兜底民生服務能力,依託現有資源推進基層社工站點建設,建立“五社聯動”機制。推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社會救助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等事務,併為救助對象提供物資救助、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打通為民服務“最後一米”。鼓勵引導以社會救助為主的服務機構按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

20.促進社會救助領域志願服務發展。支援引導志願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願服務。加強社會救助志願服務制度建設,發揮志願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群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積極作用。

21.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措施,細化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健全監督評估和第三方績效評價機制,多渠道擴大社會救助服務供給。整合統籌現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

(六)提升服務能力

22.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困難群眾列為村(社區)“兩委”重要工作內容。承擔社會救助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承擔政府委託從事困難群眾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基層網格等,在工作中發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市縣兩級民政部門依託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開通12349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實現救助熱線全省聯通。

23.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全面實行異地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制度。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實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分辦轉辦、限時辦理,根據申請人困難情況、致貧原因,統籌考慮家庭人口結構、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剛性支出等因素,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提出實施社會救助措施的意見,按照許可權作出處理決定或轉請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

24.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健全社會救助對象定期核查機制,對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標準。落實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報告機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健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體制,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措施。要將社會救助納入各地區各部門績效評價,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完善社會救助領域立法。完善社會救助統計制度,加強政府綜合統計和部門統計協同對接。按有關規定申報社會救助表彰獎勵項目。支援廣州、深圳在社會救助領域先行先試。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負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財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統籌中央和省級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斜。

(三)強化基層能力。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統籌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對象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完善救助機構、合理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措施。強化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責任和相關保障條件。指定社會救助協理員,提升村(社區)社會救助能力,完善社會救助服務體系。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關愛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保障履職需要。加強業務培訓,打造政治過硬、業務素質高、對困難群眾有感情的社會救助幹部隊伍。

(四)強化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資金並追究相應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幹部依法依規予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