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特區生態環保“基本法”9月1日起實施 深圳將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強度標準
深圳將建立市碳排放管控機制,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強度標準,並將超標建設項目納入行業準入負面清單。7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系列法規發佈會,深圳生態環保領域“基本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將於9月1日實施。這是全國首個立法明確應對氣候變化具體措施的法規。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遷徙洄遊通道
“傳統環保立法”主要圍繞“水、大氣、土壤”三大領域污染防治進行規定,《條例》則新增了“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碳達峰、碳中和”等制度設計,對生態環保立法進行了重構。
為此,《條例》授權市政府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生態環境保護強制性地方標準,創新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及生態修復機制。“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明確市、區政府對生態功能退化或喪失區域實施生態修復的主體責任,並對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已建項目組織實施整改。同時,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完善生態修復標準,並對實施生態修復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海域開展生態修復成效評估。”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曉東説。
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平衡的基礎。深圳將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明確重點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域,並推出多項措施:
一是加強對野生生物天然集中分佈區、野生動物遷徙洄遊通道的保護,對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棲息地、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態修復;二是根據需要制定深圳重點保護物種補充名錄與重要自然棲息地保護補充清單,對特定物種實施重點保護和搶救性保護;三是建立和完善野生動植物就地和遷地保護機制,建設種質資源庫、動物細胞庫等離體保存設施;四是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防範和應對;五是明確規定禁止大面積過度種植單一品種的觀賞林。
首次立法明確
“應對氣候變化”具體制度
《條例》專設“應對氣候變化”一章,要求政府制定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和碳中和路線圖,成為全國首個在立法中明確應對氣候變化具體工作制度的法規。
除了建立深圳碳排放管控機制外,還規定在深圳碳排放達峰後,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預期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項目,應制定碳中和計劃和實施方案。同時,推動能源低碳發展,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制定和執行嚴於國家或廣東省標準的綠色建築標準,並推動重點行業向綠色低碳轉型。
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深圳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包括一是通過設定固定總量的排放額度,約束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的年度碳排放;二是支援排放權交易機構創新碳市場交易品種,增加生態系統碳減排指標和碳普惠指標;三是建立碳普惠機制,對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的節能減排行為進行量化,引導全社會綠色低碳生産生活;四是鼓勵企業開展造林綠化、森林撫育等增強生態系統碳匯能力的措施和行動。
此外,《條例》還提出對海域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海總量控制,暫停審批超出重點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