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産程式的會談紀要》(以下簡稱《會談紀要》)正式簽署,這是首次就跨境破産協助出臺專門性文件,充分借鑒跨境破産協助的先進理念,創建了兩地司法協助新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兩地已據此簽署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此次建立兩地破産協助機制,是對中國特色民商事司法協助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是對“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貫徹落實。
近年來,特別是在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中,兩地互涉投資不斷增多、經濟融合度日益提高,企業在兩地均有資産和負債的情況越來越多。由於破産制度存在較大差異、破産程式效力範圍無法直接及于對方,兩地在應對互涉企業破産中面臨較大困難和挑戰。通過司法合作共同應對跨境破産中的債權債務問題,加快出清“僵屍企業”和拯救困境企業,有利於暢通貨物、人員、資本等市場資源的流動,穩定市場交易預期,提振跨境投資者信心,促進兩地經貿合作,服務國家高品質發展。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跨境破産協助日益成為國際、區際司法合作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與國際社會接軌的跨境破産協助機制,有利於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服務新發展格局。在“一國”之內先行探索跨境破産協助規則,有助於全面建立跨境破産協助機制,有助於進一步推進國家涉外法治建設。
相信此次《會談紀要》的簽署和兩地破産協助機制的建立,必將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建設、推進高水準開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必將有利於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繁榮發展。(記者/正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