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 > 要聞

香港立的遺囑,在內地有沒有法律效力?法院這樣認定

發佈時間:2021-03-11 09:33:21  |  來源:大洋網  |  作者:章程  |  責任編輯:

香港居民鄒某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財産平均贈予原配妻子及其所生的兩個女兒。鄒某去世後,他在中國內地所生的女兒將他在中國內地開設的證券賬戶中513.3萬元轉走。結果,原配妻子及其孩子以中國內地遺産被侵佔為由告上法院。記者了解到,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認定鄒某在香港所立遺囑的效力及于中國內地財産,被告應當返還。

據悉,本案入選廣東高院近日發佈的第三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鄒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其妻子趙某為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將其名下不動産及動産平均贈予其妻子趙某、女兒鄒某蘭、鄒某潔。

2016年8月,鄒某在香港去世。該遺囑于2017年4月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並作出《附有遺囑的遺産管理書》。

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間,鄒某在中國內地開設的證券賬戶支出人民幣513.3萬元,分別轉入其在中國內地的女兒鄒某紅及其配偶、兒子的賬戶。

趙某、鄒某蘭、鄒某潔以鄒某紅佔有鄒某的中國內地遺産,損害鄒某的遺囑繼承人財産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鄒某紅等返還上述財産及利息。

裁判結果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繼承人鄒某係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鄒某所立遺囑的方式、效力審查,應適用香港法律。涉案遺囑符合香港法律規定並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具備法律效力。鄒某在香港所立遺囑的效力及于中國內地財産,故其在中國內地的存款應當由趙某、鄒某蘭、鄒某潔繼承。鄒某紅及其配偶、兒子未經遺囑繼承人同意佔有鄒某的中國內地遺産,侵害遺囑繼承人的財産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令鄒某紅等向趙某等返還上述存款人民幣513.3萬元及利息。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保護香港繼承人在中國內地的財産權益。(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