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18日了解到,為簡化在港澳臺學習人員辦事程式,便利在港澳臺學習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和生活,教育部決定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證明取消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港澳臺院校錄取材料、港澳臺院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港澳臺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在港澳臺學習人員自願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出入境資訊、行程票據等確定在港澳臺地區學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