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區10月1日起實行羊定點屠宰 未經政府定點並取得相關證照不得從事羊屠宰活動
江門日報訊 近日,江門市發佈《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實行羊定點屠宰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指出,為規範羊屠宰及其産品流通管理工作,確保羊産品品質安全,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10月1日起,江門市區對羊(含清真羊,下同)實行定點屠宰管理,未經政府定點並取得相關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羊屠宰活動。江門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通告》指出,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江門市的有關要求,江門市區內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申報羊定點屠宰可向屬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屠宰羊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清真羊時,必須符合清真羊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羊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羊應當經産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屠宰羊時,由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屠宰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羊産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同時,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羊産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産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羊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經檢驗合格的羊産品,由屠宰廠(場)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羊産品未經産品品質檢驗或者經産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經檢疫或檢驗不合格的羊産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江門市區內的農貿市場、肉菜市場、超市、産品專賣店等羊産品經營者以及餐飲服務、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食堂、食品生産加工企業,在銷售或採購羊定點屠宰廠(場)出品的或有其他合法來源的羊産品時,應索取、保存相關證明並做好進貨查驗記錄。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未經檢疫或檢驗的、經檢疫或檢驗不合格的、未能提供有效檢疫或檢驗合格證明的、存在病死或摻假等現象的羊産品。
該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江門市區內未經政府定點並取得有關證照而從事羊屠宰活動,或違反相關規定的,均可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舉報人獎勵。(記者/陳敏銳 實習生/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