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7月8日電 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成立是香港國安法落地實施的重要一步
新華社記者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8日正式掛牌成立,香港國安法落地實施邁出重要一步。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在特定情形下對發生在香港的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是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和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最大、最終責任的重要體現,有利於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有力支撐,保障“一國兩制”實踐正軌運作,為香港繁榮穩定保駕護航。
過去一年多的香港社會動蕩充分説明,僅僅依靠香港特區的力量來維護國家安全是遠遠不夠的。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計初衷就是為了補充和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機制,構建更嚴密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為香港抵禦國家安全風險加上一道不可或缺的“強力防盜門”。
駐港國安公署依法行使相關權力,是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援和補充,有利於切實防止因香港特區不履行、無法履行或無力履行職責而導致香港國家安全法無法有效執行。細讀香港國安法關於駐港國安公署的規定,可以發現,中央絕非簡單地把內地體制與安排直接搬到香港,而是設置了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體系,並賦予不同的職責職權。中央和特區的兩個執法、司法主體依照各自法律開展執法、司法活動,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又形成互補、協作、配合關係,從而構建起健全完備的系統。可以説,在駐港國安公署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充分協作和相互配合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在香港定能切實産生實效,在此基礎上,香港“一國兩制”實踐也必將更加暢順平穩。
需要強調的是,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不影響特區的執法行為,更不會損害香港特區所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國安法對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特定情形有清晰界定:一是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是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的;三是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對於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央授權特區管轄其中絕大部分,只保留極少數在特定情形下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也就是説,駐港國安公署擁有的管轄權起的是支援、督促、補充、兜底的作用。這恰恰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充分信任,以及對特區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尊重。
還應當看到,香港國安法對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式,而公署行使相關執法權必須嚴格依照香港國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並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監督。之所以作出諸多嚴格規定,就是要確保駐港國安公署行使權力不會侵犯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
國不安則家不寧。香港國安法懲治的是極少數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守法市民。依法守護國家安全之門,不能缺少強而有力的抓手,不能沒有具有實效的力量體系。適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和推進“一國兩制”實踐發展的新需要,駐港國安公署隨著香港國安立法應運而生,具有不容置疑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都支援和期待香港國安法得到有效落實,相信駐港國安公署等新機構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為國家守好門,為香港保平安,切實擔當,履職盡責,不辱使命,不負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