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實用法律指南

文章來源:蒲江法院 發佈時間:2023-08-29 13:25:00 責任編輯:閆景真

法官説法

意定監護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是法定監護、指定監護的有益補充。意定監護擴大了監護人的範圍,超越了血緣、婚姻關係,充分體現了對人的自主意識的尊重。不過注意:意定監護一定要採用書面方式確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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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法官説法

根據近年來的審判實踐,老年人再婚伴侶普遍年齡差較大,受子女意見干擾的情形較多,矛盾主要源於贍養壓力、財産問題及情感因素。建議老年朋友們再婚前可採用婚前協議、財産公證等形式對財産作出書面約定,並多與子女家人溝通,避免婚後因財産處置等問題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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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法官説法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主要為贍養、撫養等生活需要而設立。老年朋友們可以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為自己設立居住權,避免將房屋過戶給他人後出現老無所依的擔憂。再婚老人可通過為再婚配偶設立居住權,既保證再婚配偶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實現後代對房屋的繼承,減少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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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法官説法

近年來,老年人與養老機構的糾紛類型主要為以下兩種:一是服務合同糾紛,主要因服務的標準、效果與合同約定不符等引發;二是因養老機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注意義務等導致老年人人身損害引發侵權責任糾紛。簽訂服務合同時,如果養老機構提供的是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還要小心是否有減輕機構責任、限制老年人權利等“霸王條款”內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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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官説法

繼承糾紛的審判實踐中,因法定繼承産生的糾紛較多,因遺囑繼承發生的爭議較少,妥善設立遺囑有助於減少家庭矛盾。涉及遺囑的糾紛主要有真假遺囑、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遺囑人能力存疑等爭議。老年朋友們如要訂立遺囑,建議了解遺囑的法定形式和要求,必要時可借助專業機構,避免遺囑無效情形,確保遺産得到妥善保管和順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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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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