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允許他人免費居住房屋,該承諾是否有效?

文章來源:興和縣人民法院 發佈時間:2023-08-29 13:35:00 責任編輯:閆景真

照顧親戚老人直到去世

明明協議無條件居住三年

卻被其兒子要求立即搬離

甚至還要支付佔有使用費

承諾究竟是否有效

案件回顧

老李與小李係父子關係,老李生前留有公證遺囑,房屋留給在外地工作的兒子小李繼承。不過老李又與親戚小張達成協定,約定由小張照顧其至過世,之後房子無條件讓小張居住三年,協議書由小張、老李簽字,並對該協議設立的居住權到不動産權屬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老李于2021年8月去世,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小李名下。不久之後,小李就要求小張立即搬離房屋並支付佔有使用費。那麼,小張是否能夠按照與老李的協議,享有三年房屋的居住權呢?

專家點評

李軍,“八五”普法民法典講師團成員,全國律協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本案的小張享有老李承諾的三年房屋的居住權。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種類,是民法典的亮點之一。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案的居住權協議合法有效、小張的居住權已經依法設立。

首先,老李與小張簽訂的居住權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願;其次,老李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僅依據民法典有權利立遺囑,確定房子由小李繼承,也有權利與小張簽訂居住權協議,簽訂協議時既不存在被欺詐脅迫情形,也不存在協議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最後,書面的居住權協議簽訂後,雙方已經到房屋不動産登記機關辦理完成了居住權登記手續。所以,房屋的産權人變更登記為小李不會影響小張對房屋居住三年的權利。民法典新設立的居住權與婚姻家庭、社會秩序緊密相連,可以運用在養老保障、弱勢群體保護等方面。這裡提醒大家: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需要及時(到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才能真正地實現“房子不歸我,我也安心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原標題:《【普法小課堂】老人生前允許他人免費居住房屋,該承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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