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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2-4-28 07: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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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知風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加入了外國國籍,就不能再保留中國國籍。然而,加入外國國籍又未登出中國國籍的實際上的“雙重國籍”在我國已不是個例。(4月26日《新華網》)
所謂“雙重國籍”,就是“改革開放以來,有較大數量的留學人員和以其他方式移居國外的中國人,在取得外國國籍後,並不報告,擁有的中國居民身份證還保留著,戶口也沒有登出。”
看上去這有點“民不舉,官不究”的意思,因為當事人不報告,所以加入了外國國籍的人還保留著中國國籍。但法律是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的,國家就應該積極主動地審查民事行為是否公平合理。對有涉法律界限的行為如果藉口“民不舉,官不究”,難免有為徇私瀆職開脫之嫌。
如果對能在國內國外“安家落戶”的人,僅僅是因為“資訊共用不及時,導致公安機關未能及時登出已加入外國國籍人員的在中國的國籍資訊”,那麼,對於在國內遷徙的大批打工者,當地政府部門又是如何及時掌握資訊的呢?在一個換一個城市就要辦理《暫住證》的國度裏,跨越國境倒成了個人秘密。為何不給居住在國內的“外國人”頒發《暫住證》?
《暫住證》雖然受到社會爭議,但還不失為一種社會治理手段。綜合有關方面為暫住證制度開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勞動力盲目流動”和“加強治安管理”兩個方面。在國內“流動”都有涉“治安管理”,那麼,被誤以為中國人的“外國人”在國際間“流動”,會不會産生更大的問題?全國人大委員金碩仁認為,這不僅與我國國籍法相悖,也給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工作帶來不便;同時,在辦理涉外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等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困難和麻煩。
這種“雙重國籍”帶來的麻煩,顯然比國內的“盲流”更大。因為能夠具備“雙重國籍”的人,無疑非富即貴,不但有錢,而且可能有權。據説兩會代表中也有“雙重國籍”的人。那麼,既然可以做到對國內“盲流”嚴格執行暫住證制度,怎麼反而對國際“明流”如此寬鬆呢?這其實不難解釋,能夠在國際間“明流”的,大多是國內的名流。對於這個社會優勢階層,不但在社會資源上先人一步,而且大多還掌握著優勢言語權,這就勢必讓這個群體淩駕於制度之上。
這就形成了一個十分吊詭的現實邏輯。雖然無法用是不是愛國來衡量移民現象,但用“人往高處走”來理解移民,大致是比較客觀的。即使被稱作“盲流”的,其實也不盲目,也知道暫住的城市比家鄉好得多。那麼,這些“外國人”既然去了國外看“更圓的月亮”了,還留在這片已經毫無留戀的土地幹嘛?
“雙重國籍”者怎麼想的不要緊,但他們這種“腳踏兩條船”的行為,給國人的影響是十分有害的。能夠移民國外的,還算是在國內的成功者。既然獲得了外國國籍,又不肯放棄中國國籍,那麼至少是把國外當做後路的。為何要留後路?當然是對留在國內前途的憂慮,甚至是失望。這讓對祖國前途信心十足的安居樂業者情何以堪?
鑒此,為了不讓這些“雙重國籍”的人影響國人的情緒,應該對他們給予必要的“歧視”。而遭社會詬病的《暫住證》,正是體現某種歧視的最好手段。如此,何不給雙重國籍者頒發《暫住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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