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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有新規
更新時間:2021-04-19 09:38:16 來源:福建日報

福建省委人才辦日前印發了《關於福建省高層次人才認定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針對省級高層次人才基本資格條件有關個稅條款進行明確。

對現有人才的認定,如符合《福建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2020年版)》(不含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不將個稅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之一,申報時有納稅記錄即可。

對引進人才的認定,如符合以下情形,不將個稅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之一,申報時有納稅記錄即可:符合《福建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2020年版)》中特級、A類及B類1-13款條件的人才;受聘于企事業單位(不含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近三年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達到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以上(事業單位2.5倍、企業4倍);畢業後工作未滿3年的博士(不含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近1年內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達到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5倍以上。其中,博士畢業後未滿1年的,其綜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當前個人綜合所得測算後先予認定,並享受相關政策支援,待滿1年後年度綜合所得達到標準,再申領安家補助。

對於各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工薪個人所得稅額口徑可按居民個人年度綜合所得應繳稅額掌握,包括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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