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吉比特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全資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來源:中國網 | 2024-07-02 14:07:27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申請審查終結,駁回再審申請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 案件概況及最新進展:公司全資子公司廈門雷霆互動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霆互動”)與廈門路橋城市服務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路橋”)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發生糾紛。經專業機構檢測,雷霆互動所認購位於廈門市湖裏區“五緣灣2013P03地塊”的A4號樓整棟辦公樓(以下簡稱“A4辦公樓”)存在部分柱箍筋不滿足構造要求,地上主體承重結構的綜合抗震能力不滿足7度抗震設防對丙類建築的要求,以及樓板板面存在多處裂縫(部分為向下貫穿)等問題。本著對員工負責的態度與原則,雷霆互動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確認相關購房合同解除,主張廈門路橋退還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檢測鑒定費、購房稅費、物業服務費等各項損失。

A4辦公樓由廈門路橋開發建設,其産權上被劃分為122個子單元。2018年5月,雷霆互動就A4辦公樓整體簽署1份《商品房認購協議》並進行公告(公告編號:2018-040)。因A4辦公樓産權單元問題,雷霆互動於2018年8月簽署122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裁定,法院駁回雷霆互動的起訴與上訴,認為雷霆互動簽署的122份獨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係不同法律關係,係122個獨立的訴,原告雷霆互動應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3年11月,雷霆互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請求對案件進行再審並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書,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件。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6月28日,雷霆互動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雷霆互動的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雷霆互動和廈門路橋按A4辦公樓的單元數分別簽訂了122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並已全部履行完畢,雷霆互動已就122套房屋分別辦理了不動産權證。二審法院認定122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係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係122個獨立的訴,並無不當。從案件審理上看,為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裁判,節約訴訟成本,在案件分別受理後,考慮到122份合同相互之間存在關聯性,法院可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合併審理。

● 涉案金額:暫計為502,304,502.23元,包括購房款及利息,檢測鑒定費、購房稅費、物業服務費等各項損失賠償。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産生負面影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發生的律師代理服務費及其他訴訟相關費用合計約135.13萬元(含稅),其中125.59萬元計入2022年至2023年,9.54萬元計入2024年。

公司對涉訴房産持續計提固定資産折舊(2020年至2023年累計計提折舊6,485.47萬元),2022年和2023年分別計提資産減值準備3,758.12萬元和593.46萬元,後續將按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執行減值測試,並評估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目前案件處於管轄再審申請審查終結階段,尚未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後續公司將採取積極的應對策略,維護公司及股東的權益。由於涉訴事項的處理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無法確定。

一、本次重大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各方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廈門雷霆互動網路有限公司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廈門路橋城市服務發展有限公司

(二)訴訟基本情況

2018年5月,公司全資子公司雷霆互動與廈門路橋簽署《商品房認購協議》,協議相關約定如下:

“甲、乙雙方就位於廈門湖裏區06-08五緣灣片區木浦路與檳城道交叉口西北側“五緣灣2013P03地塊”的A4號樓商品房(以下或簡稱為“標的房産”)認購事宜,達成本認購協議。

......

乙方自願認購位於廈門市湖裏區五緣灣木浦路與檳城道交叉口西北側的“五緣灣2013P03地塊”A4號樓101~109、201~205、301~317、401~413、501~513、601~613、701~713、801~813、901~913、1001~1013單元商品房(下稱“該商品房”),並確認該商品房建築面積為14,416.69平方米(具體面積數據以甲乙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準,實際交付時以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面積實測報告為準),購房款含稅總價(人民幣)參億柒仟肆佰捌拾參萬參仟玖佰肆拾元整(小寫:¥374,833,940.00元)。”

上述事項詳見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披露的《廈門吉比特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在廈門購置辦公房産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40)。

2018年8月,雷霆互動與廈門路橋按A4辦公樓的單元數簽署了122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確定的最終購房總價為372,100,986.14元。截至2020年9月,雷霆互動已按合同約定向廈門路橋付清A4辦公樓合計372,100,986.14元的全部購房款,付款方式為122個單元購房款合併進行支付。

2021年6月,雷霆互動取得裝修施工許可證,正式開展室內裝修施工工作。2021年7月,裝修施工單位在進場時發現A4辦公樓存在多項建築結構品質問題。就上述發現的問題,雷霆互動和廈門路橋于2021年7月底分別委託檢測機構對A4辦公樓進行局部品質檢測,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雙方就局部品質檢測結論未能達成一致。

2022年5月,為了解A4辦公樓主體承重結構的品質及安全狀況,雷霆互動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對A4辦公樓主體結構品質進行全面檢測,結論顯示A4辦公樓存在部分柱箍筋不滿足構造要求,地上主體承重結構的綜合抗震能力不滿足7度抗震設防對丙類建築的要求,以及樓板板面存在多處裂縫(部分為向下貫穿)等問題。

本著對員工負責的態度與原則,雷霆互動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確認雷霆互動與廈門路橋簽署的相關購房合同於2022年10月27日解除,主張廈門路橋退還雷霆互動購房款372,100,986.14元及利息暫計70,604,687.61元,賠償雷霆互動檢測鑒定費、購房稅費、物業服務費等各項損失暫計59,598,828.49元,以上款項暫計為502,304,502.23元,同時請求由廈門路橋承擔本次案件的訴訟費用。2023年1月3日,雷霆互動收到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詳見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披露的《廈門吉比特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02)。

案件受理後,廈門路橋對管轄權提出異議。2023年5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雷霆互動的起訴,認為雷霆互動與廈門路橋簽署的122份獨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係不同法律關係,係122個獨立的訴,原告雷霆互動應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廈門路橋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詳見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披露的《廈門吉比特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28)。

2023年6月,雷霆互動依法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並裁定由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案件。2023年7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雷霆互動提出的上訴請求。詳見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披露的《廈門吉比特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30)。

2023年9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雷霆互動的上訴請求,維持原裁定。詳見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披露的《廈門吉比特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44)。

2023年11月,雷霆互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請求對案件進行再審並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書,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件。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詳見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的《廈門吉比特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57)。

二、訴訟進展情況

2024年6月28日,雷霆互動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意見如下:

“本院經審查認為,起訴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案雷霆公司和路橋公司按A4辦公樓的單元數分別簽訂了122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並已全部履行完畢,雷霆公司就122套房屋分別辦理了不動産權證。二審法院認定122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係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係122個獨立的訴,並無不當。雷霆公司主張與路橋公司之間係以A4辦公樓整棟房産作為買賣標的物,但該主張屬於合同的協商過程及履行方式問題,不足以改變雙方就該122份合同分別形成獨立且相互區別的法律關係的事實。雷霆公司將122份合同爭議合併起訴,並無充分的法律依據。儘管雷霆公司提交的合併起訴的案例與本案有一定的類似性,但案件情況並不完全一致,一、二審法院沒有參照辦理並無不當。從案件審理上看,為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裁判,節約訴訟成本,在案件分別受理後,考慮到122份合同相互之間存在關聯性,法院可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合併審理;同時,雷霆公司稱其是A4辦公樓地上主體部分的唯一購房人,且其訴請路橋公司賠償因辦公樓主體結構不合格而導致的損失均是針對整棟樓而産生的,無法按照122個案件進行分割,但上述主張係以其訴請的解除合同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應待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後確定。上述事由並不能成為其將案涉122份合同合併起訴的合法事由。122個獨立的訴不屬於一審法院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且一審法院已就管轄權問題向雷霆公司進行釋明,雷霆公司堅持要求對122套房屋整體處理,即全部解除或者全部不解除122份合同,並且不同意將122個案件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故一、二審裁定駁回雷霆公司的起訴並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無不當。

綜上,雷霆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廈門雷霆互動網路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發生的律師代理服務費及其他訴訟相關費用合計約135.13萬元(含稅),其中125.59萬元計入2022年至2023年,9.54萬元計入2024年。

公司對涉訴房産持續計提固定資産折舊(2020年至2023年累計計提折舊6,485.47萬元),2022年和2023年分別計提資産減值準備3,758.12萬元和593.46萬元,後續將按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執行減值測試,並評估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目前案件處於管轄再審申請審查終結階段,尚未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後續公司將採取積極的應對策略,維護公司及股東的權益。由於涉訴事項的處理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無法確定。

公司將根據進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是否還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決訴訟、仲裁事項共5件,涉案總金額為786.01萬元,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報備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3〕最高法民申2644號)

特此公告。

廈門吉比特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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