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因銷售涉嫌存在品質問題的褲子和被判定為不合格的女式低幫靴、連衣裙等産品,分別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10月13日決定處以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總處〔2021〕322021000262號)顯示,2021年4月21日,根據相關舉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位於上海市南京西路1201號的經營場所和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港匯廣場分公司位於上海市徐匯區虹橋路1號港匯恒隆廣場B109-113號商鋪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並對現場發現涉嫌存在品質問題的貨號為8574/415/800、8281/487/800、9252/405/800的3款褲子進行了抽樣送檢。
經上海市品質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驗,上述3款褲子耐摩擦色牢度/(級)不符合FZ/T 81007-2012《單、夾服裝》標準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服裝,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經批准立案。本案調查期間,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現查明,自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止,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貨號8574/415/800的褲子共計60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貨號8281/487/800的褲子共計171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貨號9252/405/800的褲子共計65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上述産品貨值金額共計82004元,違法所得35964.5元(不含稅)。
經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風險性、持續時間及2020年9月10日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服裝,並處罰如下:
1.處違法銷售産品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123006元;
2.沒收違法所得35964.5元。
罰沒款共計158970.5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靜處〔2021〕062020000138號)顯示,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上級交辦,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經銷的女式低幫靴和連衣裙等産品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判定為不合格。
經查,被判定為不合格的女式低幫靴等産品的貨值共計14500.32元,獲利共計3302.26元。被判定為不合格的連衣裙等産品的貨值共計63349.53元,獲利共計10062.55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女式低幫靴等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的連衣裙等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停止銷售涉案不合格産品,並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零陸分(12.67萬元);
二、沒收違法所得壹萬零陸拾貳元伍角伍分(10062.55元)。
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為ZARA(颯拉)的運營主體公司。ZARA(颯拉)是1975年設立於西班牙隸屬Inditex集團(股票代碼ITX)旗下的一個子公司,既是服裝品牌也是專營ZARA品牌服裝的連鎖零售品牌。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為INDUSTRIA DE DISENO TEXTIL,S.A.全資子公司。
Inditex是全球最大的時裝零售商之一,旗下8個品牌(Zara、Pull&Bear、Massimo Dutti、Bershka、Stradivarius、Oysho、Zara Home和Uterqüe)通過其線上平臺或在96個市場的6654 家門店在216個市場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産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産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産品,可以不附加産品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産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産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總處〔2021〕322021000262號
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81528464H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193號
法定代表人:RAMON RENON TUNEZ
2021年4月21日,根據相關舉報,本局對當事人位於上海市南京西路1201號的經營場所和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港匯 廣場分公司位於上海市徐匯區虹橋路1號港匯恒隆廣場B109-113號商鋪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並對現場發現涉嫌存在品質問題的貨號為8574/415/800、8281/487/800、9252/405/800的3款褲子進行了抽樣送檢。
經上海市品質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驗,上述3款褲子耐摩擦色牢度/(級)不符合FZ/T 81007-2012《單、夾服裝》標準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服裝,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經批准立案。本案調查期間,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現查明,自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止,當事人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貨號8574/415/800的褲子共計60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貨號8281/487/800的褲子共計171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貨號9252/405/800的褲子共計65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上述産品貨值金額共計82004元,違法所得35964.5元(不含稅)。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抽樣記錄、檢驗報告、銷售明細表、整改報告等。
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服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規定。
2021年9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 書》(滬市監總聽告〔2021〕322021000262),將本局擬作出行政 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依法告知,並告知了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並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經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風險性、持續時間及2020年9月10日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服裝,並處罰如下:1.處違法銷售産品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123006元;2.沒收違法所得35964.5元。罰沒款共計158970.5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元伍角繳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銀行輸入碼:322100026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救濟途徑和期限:當事人對以上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靜處〔2021〕062020000138號
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81528464H
法定代表人:RAMON RENON TUNEZ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193號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
我局接上級交辦,當事人經銷的女式低幫靴和連衣裙等産品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判定為不合格。
經查,被判定為不合格的女式低幫靴等産品的貨值共計14500.32元,獲利共計3302.26元。被判定為不合格的連衣裙等産品的貨值共計63349.53元,獲利共計10062.55元。
2021年9月2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我局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女式低幫靴等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連衣裙等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停止銷售涉案不合格産品,並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零陸分;
二、沒收違法所得壹萬零陸拾貳元伍角伍分。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 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13日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