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證監會官網發佈一則私募基金監管問答,詳解關於“享受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標準及申請流程”,證監會表示,享受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應符合6項條件,其中,實繳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工商註冊後5年內實繳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創業投資基金未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産業務。
證監會官網截圖財稅部門出臺《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提到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享受該稅收政策,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哪些創業投資基金可申請享受該項政策?
對此,證監會表示,根據上述政策,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指向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企業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權基金。
享受該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除需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私募基金的管理規範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創業投資基金實繳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工商註冊後5年內實繳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不短于7年;
三、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者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運作;
四、創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該創業投資基金總資産的20%;
五、創業投資基金未投資已上市企業,所投資未上市企業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購)後,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創業投資基金未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産業務。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