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明確從上市後到退市前各項與資本市場活動相關的監管要求
12月5日,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條例》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設專章重點規範上市公司治理問題,明確了從上市後到退市前公司治理、資訊披露、並購重組、分紅回購、市值管理、破産重整、股票退市等各項與資本市場活動相關的監管要求。
這也意味著,我國將迎來首部專門的上市公司監管行政法規。
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設專章規範上市公司治理
在業內人士看來,制定《條例》是健全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將為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高品質發展奠定基礎。一方面,從行政法規層面進一步全面規範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行為;另一方面,為嚴監嚴管提供有力支撐。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堅持四個“突出”。
一是突出對公司治理的規範。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條例》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設專章將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作為規範重點,細化補充了公司法、證券法,有效銜接了下位法的要求。
重點包括:規範上市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治理架構;規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壓實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健全公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明確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定位,發揮公司內設機構的監督制約作用;規範股東委託表決權、代持股份等行為。
二是突出對並購重組活動的支援。《條例》完善了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對收購的定義、收購人資格、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等問題做了明確,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
《條例》還對重大資産重組的要求、程式及監管機制進行了完善。完善財務顧問監管制度,對財務顧問的聘請、職責、獨立性要求等作了細化規定,促使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破産重整等領域更好發揮“把關”作用。
三是突出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對於財務造假行為,《條例》進一步加大基礎制度供給:強化關聯交易監管,強調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規性,防範上市公司借此操縱利潤或者實施系統性造假;強化公司內部監督制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的事前審核、事後調查職責,規定造假分紅、薪酬退回機制;禁止關聯方、客戶、供應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並明確配合造假的法律責任,破除造假“生態圈”;細化監督管理措施,進一步提升監管質效。
對於大股東長期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利用上市公司違規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等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條例》明確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佔用擔保,並設置專門的法律責任,務求“打準”“打痛”。《條例》還明確了董事會積極追償的義務,要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涉嫌違法違規開展調查、董事會通過各種方式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四是突出對投資者的保護。《條例》設“投資者保護”專章:一方面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促進提升投資價值的要求,嚴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健全現金分紅、股份回購制度機制,引導上市公司增強投資者回報意識。另一方面強化投資者保護,堅決防範上市公司通過重整、惡意規避強制退市等方式損害投資者利益;要求主動退市公司提供現金選擇權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異議股東保護措施,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交易後的轉讓或者交易作出安排。
防範打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財務造假”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體現了“防風險強監管促高品質發展”的工作主線。
“促高品質發展”方面,主要包括推動提升並購重組質效、推動提升投資者回報水準、推動提升公司治理水準。
《條例》通過規範收購人資格、收購行為、資産重組行為、財務顧問業務,進一步發揮並購重組優化公司股權和資産業務結構、支援産業整合升級的重要作用。
《條例》還明確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依法實施市值管理的義務,支援上市公司制定合理穩定的分紅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在內部制度中明確回購股份的常態化機制安排。
根據公司法授權,《條例》對上市公司章程條款進行規範,加強自治約束;壓實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明確獨立董事和董秘的職責、保障和規範股東權利行使,促進各方歸位盡責。
“防風險強監管”方面,主要從以下方面作了規範:
一是防範打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財務造假”。《條例》嚴禁上市公司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壓實審計委員會的反舞弊職責,發揮公司治理的監督制約作用;明確規定負有責任的股東退回造假多發的分紅、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管退回造假多發的績效薪酬。
二是突出對違規佔用擔保的懲治。《條例》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法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操縱上市公司為其提供資金或者違規擔保。同時,考慮到同業競爭、關聯交易是常見的損害上市公司獨立性、佔用資金的表現形式,從嚴格規範審議程式、壓實董事會責任的角度予以規範。
三是嚴格執行退市重整制度。《條例》禁止任何人干擾退市決定,加大對違規規避退市行為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協作溝通機制,防止沒有拯救價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式損害債權人及投資者利益。
四是全面嚴格行政監督管理舉措。《條例》細化了監督檢查措施,提升監管質效;對違規佔用擔保、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惡性違法行為設定罰則。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