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過渡期結束臨近,企業債發行審核職責劃轉配套制度安排逐漸明晰。
9月8日,證監會就修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以下簡稱《24號準則》)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將企業債總體納入公司債監管框架,在保持企業債“資金跟著項目走”等制度安排的同時,強化對公司債(企業債)防假打假、募集資金、非市場化發行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市場人士認為,在過渡期內,監管部門已經開展較多準備工作,後續更多細化安排將逐步推出。未來,企業債將保留自身特色,與公司債互補發展,更好發揮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支援國家重大戰略的功能。
壓實發行人責任
強化防假打假要求
4月21日,《中國證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過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發佈,為企業債發行審核職責劃轉設置6個月過渡期。
據證監會網站數據統計,《公告》發佈以來,截至9月10日,證監會累計對8批次、85單企業債項目履行了註冊程式,募集資金合計1392.9億元,主要投向清潔能源、交通運輸、新型城鎮化、農村産業融合發展、智慧産業園區和安置房建設等産業領域。過渡期內,監管部門將繼續平穩有序推進企業債受理、審核註冊和發行服務工作。
10月20日,企業債發行審核職責劃轉6個月的過渡期將結束,監管部門正抓緊做好過渡期後的安排,此次對《管理辦法》、《24號準則》徵求意見,意味著企業債過渡期後的安排正式啟動,後續更多配套規則將推出。
在此次修訂中,根據債券市場發展實際和監管實踐,《管理辦法》強化對防假打假、募集資金、非市場化發行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壓實發行人信披責任,完善現場檢查機制,完善募集資金信披要求,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非市場化發行等。
“此次修訂著重強調發行人責任,既包括完善現場檢查機制,也包括強化發行人信披要求。”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明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外,值得關注的是,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不再列為應當中止審核註冊情形。
財達證券投行業務委員會品質控制總部總經理費超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監管部門將企業債納入公開發行公司債監管框架,保留和突出了企業債的項目投資特性,“鼓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産業政策的項目建設”,同時也明確了對募投項目進展情況以及重大變化的資訊披露要求,標誌著債券市場統一監管又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
“重項目”特色保留
將與公司債形成互補
作為《管理辦法》的配套規則,《24號準則》亦將企業債申報文件要求納入規制。
實際上,自2021年《公司信用類債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實施以後,信用債信披規則統一,公司債和企業債信披已經趨於一致。此次《24號準則》修訂,主要是保留企業債“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制度安排,包括:新增募資投向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原始合法性文件要求;保留省級發改委對募資投向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專項意見;要求發行人提供會計師出具的發行人最近一年資産清單及相關説明文件的要求。
明明表示,明確企業債“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制度安排,意味著企業債“重項目”的特色仍將得以保留,相關企業進行符合要求的項目投資時,仍能利用企業債作為融資渠道。
對於未來企業債的發展趨勢,明明預計,企業債未來將會是一類“有特點的公司債”,其必然屬於公司債券監管框架,但與此同時又會帶有鮮明的項目對應的特點,與其他公司債形成一定的互補,從而更好發揮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品質發展和支援重大戰略、重大項目建設的功能。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