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據滬深交易所官網消息,為進一步優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機制,切實做好全球存托憑證(GDR)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全面實行註冊制的銜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徵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統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5月16日,證監會發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對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的定位、申請程式、規則適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規定,明確將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納入註冊管理,並由交易所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式進行審核。
為貫徹落實《監管指引》相關要求,本次滬深交易所《暫行辦法》中相應增加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及發行審核相關安排,並明確上市公司在籌劃及境外發行GDR階段的資訊披露要求。
具體來看,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應當符合的條件。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除了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規定的發行條件外,還應當已在交易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股票收盤價計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
二是明確審核主體及程式。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上市公司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的申請與受理、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會後事項、復審、審核中止與終止、審核相關事項等,適用滬深交易所再融資審核規則等關於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規定。
三是加強全過程資訊披露監管。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履行內部審議程式、向境外有關機構提交發行上市申請、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和募集資金到賬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