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廣東監管局關於對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1〕123號)。經查,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在接受現場檢查過程中存在兩項違規行為,一是在收到《現場檢查通知書》後至檢查組進場前,報廢了7台電腦,且未按檢查組要求提供已報廢電腦的相關資訊;二是未按檢查組要求完整提供客戶關係管理相關係統,提供的櫃檯系統許可權無法查詢全部客戶資訊。
廣東證監局表示,上述違規行為反映出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內部控制存在漏洞,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應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另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應當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的整改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浙商期貨官方網站顯示,浙商期貨1995年9月在杭州成立,隸屬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由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目前公司註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凈資産近25億元。公司組織架構完善,風控體系嚴謹,業務結構合理,是一家集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資産管理、境外業務和風險管理業務為一體的大型綜合類期貨公司。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援和配合。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産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123號
關於對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在接受現場檢查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在收到《現場檢查通知書》後至檢查組進場前,報廢了7台電腦,且未按檢查組要求提供已報廢電腦的相關資訊;二是未按檢查組要求完整提供客戶關係管理相關係統,提供的櫃檯系統許可權無法查詢全部客戶資訊。上述違規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存在漏洞,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你營業部應當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對你營業部的整改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1月22日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