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證監會將實施新規《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簡稱《指引》),明確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公開發行並上市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核查要求,嚴查不當入股情形。
《指引》對屬於規範範圍的離職人員突出靶向監管、壓實仲介機構核查責任、維護市場“三公”秩序。《指引》明確了不當入股情形,包括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作為不適格股東入股、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等情形的屬於不當入股。《指引》還進一步強化了仲介機構核查責任,要求仲介機構開展股東資訊核查過程中,應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規範的離職人員入股情況,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入股情形。屬於不當入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發行人和仲介機構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文件時,應就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有關核查情況作出專項説明。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後,發現不當入股情況或出現重大媒體質疑的,仲介機構應及時核查並報告。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