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證監會正式出臺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規範性措施,從定價機制、融資規模、時間間隔、使用方向四個方面加強約束,及時回應了市場關切,主動引導市場預期,受到了廣泛肯定。
此次以發佈《監管問答》的方式修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部分條文,較為快速高效,體現了監管機構主動擔當、靠前站位的責任意識、大局意識。今年以來,中國股市長期存在的“融資恐懼症”再度引發,對IPO呈現常態化的擔憂有所加劇。與此同時,過度再融資、大股東董監高過度減持,也成為影響市場預期的“籌碼供給”因素。
因此,進一步完善規則,紮緊制度的籬笆,讓“籌碼供給者”更加透明,明明白白地“賣籌碼”。這其中,證券公司、會計公司要發揮好仲介職能,把IPO、再融資的價格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監管者來説,則需要對蜂擁而至的融資需求分門別類地加以引導,對過度需求加設一定程度的“減速裝置”,遏制非理性“泡沫式籌碼供給”。
據統計,近年來,場內再融資規模遠遠高於IPO規模。2014年滬深市場通過IPO和再融資籌集資金為7490億元,其中IPO募集資金為669億元;2015年滬深市場通過IPO和再融資籌集資金為15215億元,其中IPO募集資金為1576億元,分別佔股權總融資額的10%左右。2016年IPO和再融資合計為1.33萬億元,其中IPO籌資1633億元。
2006年5月8日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做出如下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等。而按照該《辦法》,向不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則要符合“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的規定。就是説,不管企業是否虧損,都可以申請定向增發,並很可能獲准,這相較于配股、公開增發等其他再融資方式,門檻低了很多。
因此,很多企業並不在意IPO獲得多少融資,而是僅僅盯上了上市之後的再融資。最近三年來,定向增發出現泥沙俱下的情況。一些上市公司不僅在規模上過度求大,而且融資結構不合理,募集資金使用隨意性大、效益不高。證監會自去年下半年以來,已對再融資採取收緊措施。去年9月份,證監會修訂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嚴格審核並規範募集資金投向。多家上市公司知難而退,撤回再融資申請,調減再融資金額。
此次出臺的新措施,總結了去年下半年以來約束再融資的經驗,從定價方式、融資規模、間隔頻次、使用方向等方面加強約束。一是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三是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産、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四是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取消了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作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的規定。這些措施大體可以堵住“炒概念”、“套利性融資”等漏洞,促進再融資行為切實服務實體經濟。
筆者認為,“有短補短”應當成為監管者對待市場規則的常態。根據我國股市的現實情況,監管者特別是一線監管者必須“向前多站一步”,而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市場主體會完全自覺地服從規則,想當然地效倣成熟股市的監管模式。“主動查問”、“有短補短”是建設理性健康市場的監管要義之一,不但與“使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理念不衝突,而且是相輔相成的。
(責任編輯:劉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