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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孟著:註冊制後更需“人格化”監管

  • 發佈時間:2015-12-11 02:10:25  來源:新京報  作者:楊孟著  責任編輯:楊菲

  在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註冊制改革,急需有相關配套措施的及時跟進。

  註冊制改革箭在弦上。

  自2013年11月註冊制首次寫入中央文件,至今已有兩年多的時間,其間屢次被市場提及。近日,這個被市場極大關注的改革終於有了重大進展。國務院首次明確了將在兩年內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

  從註冊制改革的目標來説,其核心在於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建立市場化主導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從而進一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註冊制改革門檻降低之後,未來的上市公司監管也就顯得尤為重要。未來的監管將不僅僅是單純的監管冷冰冰的財務報表,更需要從“人格化”規範上市公司行為開始。

  前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就曾經表示,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缺乏現實的“獨立人格”,企業內部治理機構之間缺乏真實有效的權力制衡,投資者利益保護司法救濟不足,使市場機制對公司管理層約束不強等問題。

  目前來看,股市監管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軟肋”之一就是權利主體“缺位”。在以往的處理辦法中,習慣於將公司法人作為民事賠償的責任主體,這即有悖于法理邏輯,又有損於股市治理的績效,這種將相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最終“轉嫁”給投資者承擔的做法,無異於是在脅迫投資者為相關責任人“逍遙法外”埋單。這是因為,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自身所得(賠償款)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恰恰就來自於自身所失(股東權益)。

  在這種意義上説,規範“人格化”上市公司的行為,就是確立公司高管等相關責任人(包括大股東)為民事賠償責的責任主體,這將能夠更有效的確保投資者損失得到最大程度補救。

  為此,註冊制改革之後,配套的法律法規也亟需完善。比如可以借鑒美國等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的集體訴訟制度,確立我國的代表全體投資者利益的權利主體。相反,在未實行該制度的情形下,由於投資者眾多、居住分散、難招集、訴訟成本高等原因,當他們的自身利益受到威脅時,放棄利益訴求往往成為他們的無奈選擇。得多得少全憑上市公司一家“説了算”,利益訴求演變為他人的利益施捨,保護投資者權益幾乎成為一句空話。

  此外,註冊制改革的意蘊之一,就是要求公司上市與退市資格審查主體適度分離。由此,證監會負責股票上市,證交所負責股票退市,兩者互相擁有不同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不僅有利於提升股市監管效率和治理績效,也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註冊制與退市制度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功能上的嚙合性決定了其監管上的相容性。在註冊制下,一方面,上市公司資源完全由市場配置,及時清理淘汰劣質上市公司,不斷提升上市公司整體品質,成為未來證交所“利益博弈”的重心;另一方面,從資訊佔有優勢和激勵相容兩個角度考察,證交所都有足夠的動力和積極性遏制惡意退市行為,嚴把“出口”關。

  總體來説,在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註冊制改革,急需有相關配套措施的及時跟進。未來監管的重心,應當由靜態監管轉向動態監管和過程式控制制,少了門檻的限制,未來動態的“人格化”監管任務將會更為艱巨。

  楊孟著(中南大學PPLG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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