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能源“巨無霸”要進入股市了。12月17日晚間,證監會發佈的《第十八屆發審委2020年第178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顯示,中國三峽新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峽新能源)首發上會獲通過。同時,證監會還就應收賬款餘額逐期上漲、部分子公司涉及刑事處罰等問題對三峽新能源提出詢問。
應收賬款餘額逐期上漲
招股書披露,三峽新能源成立於1985年,註冊資本200億元人民幣。公司主營業務為風能、太陽能的開發、投資和運營。目前,三峽新能源擁有三峽珠江發電有限公司、三峽新能源陽江發電有限公司、三峽新能源汕頭髮電有限公司等211家全資及控股子公司。
作為超大型新能源公司,三峽新能源近年的業績相對較穩定。財務數據顯示,2017年、2018年、2019年以及2020年1-3月,三峽新能源分別實現營收67.81億元、73.83億元、89.57億元和26.65億元;分別實現凈利潤25.59億元、28.28億元、30.51億元和10.62億元;歸母凈利潤分別為24.3億元、27.09億元、28.4億元、9.87億元。
雖然三峽新能源收入規模整體呈增加趨勢,但應收賬款金額逐年企高。報告期各期末,三峽新能源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分別為50.14億元、71.88億元、98.18億元和111.08億元,佔流動資産比例分別為49.9%、50.28%、58.32%和58.6%,應收賬款規模逐漸擴大。
三峽新能源在招股書中解釋稱,近年來公司裝機規模快速增加,發電收入逐年提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週期較長,已經納入補貼目錄或補貼清單的發電項目,通常1-3年方能收回補貼,未納入補貼目錄或補貼清單的項目補貼回款週期則可能更長。
對此,證監會發審委會議在審核結果中提出問詢,要求三峽新能源説明應收賬款餘額逐期上漲的原因,補貼款長期未收回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特點,計提壞賬準備是否謹慎;另要求結合《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説明進入目錄、價格及補貼退坡機制等對發電業務銷售價格及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公司對財政補貼是否存在重大依賴等。
超萬元罰單共70項
開展風電等新能源業務,需要使用大量土地,三峽新能源卻在這方面領罰單。招股書顯示,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報告期初至今受到的處罰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70項,處罰事由包括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未經批准非法佔地、非法佔用使用草原、擅自佔用村委會集體土地、違規從事電力業務等。
具體來看,2017年6月9日,三峽新能源全資子公司商都縣天匯太陽能有限公司(下稱商都天匯)因非法佔用農用地受到刑事處罰,處罰事由為其在內蒙古商都縣屯墾隊鎮二盆地村、吳家村林地內建設風光一體化光伏發電廠過程中,非法佔用林地1.7246公頃,被判處罰金20萬元;2015年1月20日,三峽新能源全資子公司平泉公司因非法佔用林地受到刑事處罰,處罰事由為平泉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及濫伐林木罪,數罪並罰,被判處罰金11萬元。
三峽新能源在招股書中解釋稱,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佔地面積大,涉及土地性質和權屬情況複雜。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已投産發電項目自有土地辦證率為99.42%;已投産發電項目房産辦證率為87.55%,産業園房産、陽江發電對外出租的廠房、新疆分公司辦公用房和公寓等外購商品房未取得權屬證書。
對此,證監會發審委會議在審核結果中提出問詢,要求三峽新能源説明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處罰或違法情形;上述處罰的整改情況,相關內控機制是否健全有效;平泉公司、商都天匯、彰武公司(含王家項目、北溝項目)的違法行為導致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或幼樹死亡的情況,是否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標準等。
證監會還要求三峽新能源説明其與大股東水電業務是否存在競爭關係以及説明未剝離水電資産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招股書顯示,三峽新能源此次擬於上交所主機板上會,擬募集資金250億元,其中200億元用於風電項目,50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從股權結構看,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三峽集團。三峽集團直接持有公司140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70%,三峽集團控股的三峽資本持有公司9.98億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4.99%;因此,三峽集團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74.99%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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