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寶新能源,000690.SZ)發佈公告,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葉華能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2017年股份代持未如實披露及2021年違規減持等事項,合計擬被警告並罰沒3754萬元。
公告顯示,寶新能源於2025年3月15日披露了《關於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07),因公司實際控制人葉華能涉嫌資訊披露等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葉華能立案。2025年12月2日,葉華能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簡稱“廣東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處罰字〔2025〕20號、廣東證監處罰字〔2025〕21號,簡稱“《告知書》第20號”“《告知書》第21號”)。
其中《告知書》第20號主要內容為,2017年1月,經葉華能決策、寧遠喜同意,將由寶麗華集團持有的111,188,325股寶新能源股權協議轉讓至寧遠喜名下,由寧遠喜代持。葉華能未如實告知寶新能源股份代持情況,廣東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並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葉華能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據悉,因未如實告知寶新能源上述股份代持情況,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同時對寧遠喜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告知書》第21號主要內容為,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間,部分代持股份出售涉及違規減持,違規減持比例1.1%,違規減持金額約1.41億元,葉華能對違規減持事項負有責任。廣東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擬對葉華能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2554萬元,並處罰款1000萬元。
寶新能源在公告中稱,上述《告知書》的事項內容涉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違規人員,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公司生産經營情況一切正常。上述《告知書》認定的情況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亦不觸及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
官網顯示,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以“新能源電力+新金融投資”為雙核心業務。業績表現來看,今年前三季度,該公司營業收入約67.54億元,同比增長10.61%;歸母凈利潤為8.21億元,同比增長38.62%;扣非歸母凈利潤為7.79億元,同比增長29.47%。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