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深交所向利德曼下發關注函,要求董事羅浩波補充説明無法保證三季度財報真實性的具體原因及決策依據等。
據公開資訊,利德曼(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第一大股東為廣州高新區科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實控人為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一家集體外診斷試劑、診斷儀器、生物化學原料等研發、生産和銷售于一體的企業,産品涵蓋生化、免疫、凝血等檢測領域的診斷試劑、診斷儀器等。
10月28日晚間,利德曼披露第三季度報告顯示,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3.25億元,同比下降10.23%;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99.79萬元,同比下降53.58%;扣非後凈利潤732.49萬元,同比下降18.42%;基本每股收益0.0120元。
不過,利德曼在三季報中稱,董事羅浩波無法保證三季度財報真實性。
來源:利德曼三季報
不僅如此,羅浩波還在利德曼董事會審議《關於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的議案》中棄權表決。
對此,深交所要求董事羅浩波補充説明無法保證三季度財報真實性的具體原因及決策依據,是否已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3.3條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
深交所還要求利德曼董事會和監事會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3.20條的規定,對羅浩波的異議聲明所涉及事項及其對公司治理、生産經營等方面的影響作出説明並公告。
查閱《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3.3條規定,董事應當在調查、獲取作出決策所需文件和資料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所審議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包括潛在影響)以及存在的風險,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履行職責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對所議事項有疑問的,應當主動調查或者要求董事會補充提供決策所需的資料或者資訊。
第3.3.20條規定,董事應當依法對定期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不得委託他人簽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簽署。
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對定期報告內容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説明具體原因,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所涉及事項及其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説明並公告。
深交所要求利德曼董事會、監事會和董事羅浩波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説明,在11月3日前將有關説明材料報送創業板公司管理部並對外披露,同時抄送北京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