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收不回來了怎麼辦?
廣東省國資委旗下的老國企風華高科並未按照程式走“計提—核銷”,而是選擇了掩蓋,雖然此事歷經了三位董事長的任職期,但假的真不了,最終漏了餡。
2018年8月7日,風華高科突然公告稱因涉嫌資訊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遭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
歷時一年多,調查結果終於出爐。
2019年11月25日,風華高科公告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因《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6000多萬利潤,風華高科被監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與此同時,對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職或離職人員(包括三任董事長),監管也開出罰單,罰金累計187萬元。
老國企的失意與得意
風華高科于1984年開始從事電子元器件行業,是國內相關領域最早的高科技企業之一,1996年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上市,主要産品包括新型元器件,電子材料和電子專用設備等。
廣東省廣晟資産經營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2010年10月通過兩筆大規模的股份劃轉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在2014年公司12億元非公開發行中,廣晟認購5億元。目前,廣晟持股23.94%。
廣東省廣晟資産經營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註冊資本金100億元,是廣東省屬國有獨資重點骨幹企業。
但在發展中,一度因為定位及機制問題,風華高科錯過消費電子浪潮的最佳發展時間,13年新一屆管理層調整以來,風華高科才開始積極轉變,包括2014年12月,風華高科12億元用於主業産能升級及技術改造。
2015年徹底退出了一般貿易類業務,2015年4月,以5.92億元收購奈電軟性科技電子(珠海)有限公司100%股權,佈局移動及可穿戴設備Rigid-Flex(軟硬結合板)。
2016年6月要約收購台灣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股權幵實現控股,佈局海外汽車電子市場。
通過一系列收購,風華高科將産品應用領域從家電、電腦等3C領域延伸至移動及可穿戴設備、汽車電子、智慧手機、鐘錶市場。 2016年初,風華高科欲開啟收購Maxford,這家公司在蓋板玻璃、PVD等高技術方面在國內具有比較強的競爭力,客戶主要為蘋果、三星、華為等,未來在3D玻璃和不銹鋼産品應用方面也具有潛力。
如果能夠完成對Maxford的收購,風華高科的轉型也能再上一個臺階,但2016年7月13日,風華高科終止了對Maxford的收購,理由是市場環境發生變化,Maxford實現2016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尚存在不確定性。
而風華高科的利潤虛增,就是發生在這段時間。
壞賬轉了一圈成利潤
風華高科開展貿易業務時,從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採購電子産品,再銷售給林某控制下的四家公司:廣東新宇、廣州亞利、廣州華力、廣州鑫德。
但這四家公司從2014年下半年起無法向風華高科支付到期貨款。在風華高科催收下,四家公司向風華高科開具了商業承兌匯票,2015年2、3月份商業承兌匯票先後到期,上述債務仍未清償。
2015年4月起,風華高科還組織專門人員對上述債務進行催收,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能收回前述應收四家公司合計約6319萬元的應收賬款,且對應債權並沒有抵押物等擔保。
為了解決應收賬款賬目挂賬問題、延長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時間,風華高科于2016年3月1日召開總裁辦公會,決定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對本案所涉應收賬款進行處置。
一是,通過粵盛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粵盛資産”)和寧夏順億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寧夏順億”)配合操作,由風華高科于2016年3月出資5500萬元,購買粵盛資産委託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宏信證券”)發行的一項理財産品;粵盛資産收到該筆資金後,即全部轉至寧夏順億;寧夏順億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原價受讓風華高科對廣州亞利、廣東新宇合計約5470萬元應收賬款,並以支付受讓款的名義,將收到的上述款項全部轉回風華高科。
二是通過案外人劉某華實際控制的深圳市全聚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全聚能”)配合操作,由該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以八折(6,803,168.69元)的價格受讓風華高科應收四家公司中的廣州鑫德、廣州華力合計約850萬元應收賬款,其所支付的受讓款,來源於風華高科向劉某華實際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支付的預付款約250萬元以及對該公司的應收賬款約430萬元。風華高科在分別與寧夏順億、深圳全聚能簽署債權轉讓合同時,另行分別簽署補充協議,均明確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風華高科仍負有追收對應應收賬款的權利和義務;若款項未足額收回,損失由風華高科承擔。
2016年12月12日,風華高科召開總裁辦公會,決定2017年繼續追收本案所涉應收賬款,除了贖回其在宏信證券認購的理財産品,改為認購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發行的同等數額理財産品之外,繼續沿用上述兩種方式對前述約6,319萬元應收賬款進行處置。
經廣東證監局核實,本案所涉應收賬款對應債權並未實質發生轉讓、其轉讓時已預計難以按時收回。
廣東證監局指出,風華高科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其中雖然列示這6000萬應收賬款並按照20%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但年報同時顯示,該部分應收賬款已經轉讓,相關款項已收回,其披露內容與實際不符,這部分應收賬款佔風華高科2015年年報利潤總額的比例為70.12%,
另外,風華高科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均未包含這6000萬的應收賬款,導致風華高科少計提資産減值損失,虛增2016年半年度、年度利潤總額61921185.13元,佔風華高科2016年半年報、年報利潤總額的比例為60.21%和33.05%。
廣東證監局認為,風華高科的前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
處罰決定書還給出了一份長長的處罰名單,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局決定責令風華高科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一同給予警告,並處於不同罰款的還包括現任、時任的三位董事長、李澤中、王廣軍和幸建超,一位總裁、五位副總裁、三位董事、三位獨立董事、一位監事會主席、七位監事、一位董秘和一位財務管理部總監。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