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4號)顯示,海南證監局于2019年7月至8月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中興財光華會所”)執業的海南新生飛翔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生飛翔”,832297)2017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以下問題:
一、2017年新生飛翔與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廣告服務互換業務確認的收入及成本金額均為1886.79萬元,與藍海雲數字內容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相關業務確認的收入及成本金額均為1347.17萬元,上述兩家公司均屬新生飛翔年度前五大客戶及供應商。中興財光華會所未充分考慮此類廣告服務互換業務較其他業務單筆金額偏大、非現金結算等特殊性,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未就相關業務收入確認的合理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新生飛翔約定為優視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提供機身廣告服務,合同金額為1840.30萬元。該項業務收費明顯高於同期其他現金交易客戶,中興財光華會所未對大額差異情形進行關注、分析,未能發現並正確處理審計證據存在的不一致情形。
三、2017年新生飛翔為北京沃美廣告有限公司提供雜誌上機服務確認收入1430.52萬元,同期未與其他客戶發生同類業務,中興財光華會所未就相關收入的公允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中興財光華會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興財光華會所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品質。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公司前身為海南新生飛翔商貿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2月12日,後更名為海南新生飛翔購物有限公司。2014年7月30日,經海南省工商局核準登記,公司整體變更為海南新生飛翔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銷售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9.17%;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航控股”,600221.SH)持股19.51%;海航航空集團有限公司持股5.46%。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負責審計新生飛翔財報的會計師事務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是中國會計師事務所行業中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規模較大、發展較快、綜合實力較強,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專業會計服務機構。事務所始建於1983年,總部設在北京,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從業人員2764名,註冊會計師971名、AAIA、ACCA國際註冊會計師82名。國際註冊管理諮詢師31名,高級信用管理師6名。資深教授、副教授、高級會計師、高級工程師、高級稅務師、高級管理諮詢師158名。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審計程式予以解決,並考慮存在的情形對審計其他方面的影響:
(一)從某一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與從另一來源獲取的不一致;
(二)註冊會計師對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的可靠性存有疑慮。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24號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我局于2019年7月至8月對你所執業的海南新生飛翔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生飛翔)2017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以下問題:
一、2017年新生飛翔與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廣告服務互換業務確認的收入及成本金額均為18,867,924.53元,與藍海雲數字內容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相關業務確認的收入及成本金額均為13,471,698.15元,上述兩家公司均屬新生飛翔年度前五大客戶及供應商。你所未充分考慮此類廣告服務互換業務較其他業務單筆金額偏大、非現金結算等特殊性,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未就相關業務收入確認的合理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新生飛翔約定為優視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提供機身廣告服務,合同金額為18,403,000元。該項業務收費明顯高於同期其他現金交易客戶,你所未對大額差異情形進行關注、分析,未能發現並正確處理審計證據存在的不一致情形。
三、2017年新生飛翔為北京沃美廣告有限公司提供雜誌上機服務確認收入14,305,188.70元,同期未與其他客戶發生同類業務,你所未就相關收入的公允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所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19年10月2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