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廣州珠江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實業”)、鄭暑平、羅曉、羅彬、黃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證監局于2019年6月對珠江實業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2018年半年報和三季報存在合併報表會計差錯
2018年6月21日,珠江實業與禾盛財務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盛投資)簽訂《廣州花都頤和盛世項目合作合同》(以下簡稱《合作合同》)及《一致行動人協議書》,向廣州東湛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湛公司)增資6500萬元,同時提供3.35億元借款,獲得東湛公司30.23%的股權,並約定禾盛投資作為珠江實業的一致行動人“配合你公司控制、管理東湛公司”,並委派相關人員參與東湛公司經營管理。珠江實業在未能對東湛公司實施實際控制的情況下,僅以《合作合同》及《一致行動人協議》相關約定,就將東湛公司納入2018年上半年和三季度財務報表合併範圍,導致公司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財務數據不真實、不準確。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六條以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2019年6月26日,珠江實業披露《關於2018年半年報、三季報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重述的公告》,將東湛公司不再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對2018年上半年和前三季度相關財務數據進行差錯更正和追溯重述。
二、重大對外投資項目未及時披露
2017年9月19日,珠江實業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關於簽署對外投資框架協議的議案》,同意與東迅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迅公司)及其子公司廣州市東迅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東迅)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共同合作開發廣州市海珠半島花園項目,同時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廣州東迅提供不超過4億元的債權投資。2017年9月29日,公司與東迅公司及廣州東迅簽訂了《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半島花園項目合作框架協議》。對於上述重大事項,公司沒有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到在2018年3月31日公佈的2017年年報中才披露相關資訊,相關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重大對外投資項目進展情況未及時披露
2016年10月,珠江實業與廖東旗簽訂投資協議,向廣東金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公司)增資1222萬元,獲得金海公司45%的股權,同時向金海公司提供委託貸款33778萬元,共同開發嘉福酒店項目。自珠江實業投資金海公司以來,廖東旗未按投資協議約定協調嘉福酒店租賃經營方向金海公司交還相關物業並提供有效擔保,導致嘉福酒店改造項目進展緩慢,金海公司相關融資租賃欠款無力償還。公司未及時充分披露上述投資項目的後續進展及風險情況,相關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
鄭暑平作為珠江實業時任董事長,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二、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羅曉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黃靜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二、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羅彬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一、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