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3號)顯示,廣西中新正大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新正大”,838141)未在2018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遲至2019年6月29日,中新正大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股轉系統公告〔2017〕664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中新正大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中新正大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新正大成立於2010年12月,註冊資本2078萬。第一大股東為廣西中新時代旅遊投資有限公司,持有2302.20萬股,持股比例為54.93%。2016年7月27日中新正大在新三板掛牌,股票總量為2078.00萬股,發行股價1.00元。主辦券商為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海證券”,000750.SZ),會計師事務所為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為廣西通誠律師事務所。
2019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號)顯示,廣西欽州潤港林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稱“ST潤港”,832438)存在2018年年報信披推遲的違規行為。廣西證監局對ST潤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ST潤港的主辦券商即為國海證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2019年4月19日,國海證券發佈《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西中新正大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按時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風險提示性公告》稱,中新正大原定於2019年4月30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指定資訊披露平臺上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因年度審計及年報編制工作尚未完成,中新正大預計無法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披露 2018年年度報告,預計于2019年6月28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主辦券商已經履行對中新正大的持續督導義務,並提醒中新正大應在規定時間內披露2018年年報。因中新正大無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中新正大股票將於2019年5月第一個轉讓日起被暫停轉讓。
2019年5月6日,中新正大發佈《廣西中新正大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股票被暫停轉讓的公告》稱,中新正大因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工作未能及時完成,導致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未能如期披露。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6日開市起暫停轉讓,直到按規定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後恢復轉讓,預計披露日期不晚于2019年6月28日。公司將盡力在2019年6月28日前完成全部審計工作,並於審計報告出具之日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5月21日、31日以及6月14日,中新正大三度發佈《廣西中新正大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未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停牌進展公告》表示,中新正大尚未完成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公司預計在2019年6月28日前(含6月28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若公司無法在2019年6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將存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
2019年7月10日,中新正大發佈《廣西中新正大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恢復轉讓的公告》稱,中新正大已于2019年6月28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指定資訊披露平臺上披露了《2018年年度報告》(公告編號:2019-015)和《2018年年度報告摘要》(公告編號:2019-016)。鋻於以上情況,公司股票暫停轉讓的事由已經消除,經公司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1日起恢復轉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股轉系統公告〔2017〕664號)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披露季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披露季度報告的,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資訊。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西中新正大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3號
關於對廣西中新正大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西中新正大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18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遲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股轉系統公告〔2017〕664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8月29日
(責任編輯:梁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