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李軍、劉帆)》(〔2019〕89號)顯示,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15日,太陽鳥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鳥”,300123.SZ)通過競拍方式參與成都亞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亞光”)75.72%的股權收購。當事人深圳市華騰資本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深圳華騰”)時任風控總監劉帆、太陽鳥董事長李某先及華泰瑞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王某1共同參與了考察太陽鳥收購亞光股權事項。2017年2月15日,太陽鳥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股票當日復牌。
太陽鳥收購成都亞光股權事項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構成重大資産重組,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該重大事件為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時間不晚于2016年8月31日,公開于11月2日。劉帆作為深圳華騰風控總監,因參與、考察及了解成都亞光股權掛牌進展,知悉太陽鳥擬收購成都亞光股權事項,其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劉帆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9月7日。
當事人李軍係劉帆舅舅,二人為親屬且關係密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劉帆存在聯絡、接觸,通過電話、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多次討論、遙控李軍及其妻王某2通過“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內幕交易太陽鳥股票。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2月20日,“李軍”證券賬戶分11筆買入“太陽鳥”,買賣數量共計15.53萬股,成交金額248.95萬元,盈利總計45.82萬元。“李軍”賬戶在週末非交易日將太陽鳥股票全部賣出,成交股數放大3106%,成交金額放大2990.39%。
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2月20日,“李某祺”證券賬戶買賣太陽鳥股票共計2.76萬股,成交金額43.83萬元,盈利總計4.27萬元。“李某祺”證券賬戶在2016年9月12日前,未交易過太陽鳥股票,而9月12日、21日,該賬戶在買入太陽鳥股票後資金明顯放大,成交金額放大2250.74%。上述兩賬戶非法獲利共計50.09萬元。
中國證監會認定,劉帆不晚于2016年9月7日知悉內幕資訊,並向李軍洩露該內幕資訊,李軍知悉該內幕資訊並內幕交易太陽鳥股票,。中國證監會認為,劉帆、李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會決定:
一、沒收李軍違法所得50.09萬元,並處以150.27萬元罰款。
二、對劉帆處以20.00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深圳華騰于2014年7月4日成立,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當事人劉帆于2018年12月13日加入,持有8%比例股權,任深圳華騰風控總監、合夥人、投資總監,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碩士,CFA。金融業從業經驗10年,先後任職于招商銀行總行風控部、中國平安集團總部首席投資官辦公室。
太陽鳥于2003年6月3日成立,註冊資本10.08億元,于2010年9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並已于2018年1月更名為亞光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為湖南太陽鳥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50%。經確認,文中所提太陽鳥董事長李某先實為太陽鳥法人、董事長李躍先,持股比例2.64%。
太陽鳥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如下:
2016年6月,成都亞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亞光”)國有股東(合計持股75.72%)先後決定公開轉讓持有的成都亞光股權。7月18日,王某1(華泰瑞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太陽鳥當時第二大股東江蘇華泰瑞聯並購基金(有限合夥)代表,負責跟進太陽鳥項目)知悉成都亞光股權將要公開轉讓,將該資訊發送給太陽鳥董事長李某先。李某先讓王某1收整合都亞光基本情況及股權競賣的相關資訊。
7月19日前後,劉帆知悉成都亞光股權將公開競賣,並從7月21日起開始了解成都亞光相關情況。8月31日,李某先、王某1、劉帆拜訪北京浩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浩藍”),探討太陽鳥與軍工資産合作可行性,了解成都亞光基本情況。當晚,李某先初步決定參加競拍成都亞光股權。
9月7日,王某1、劉帆和李某先之子李某1前往成都,當天下午拜訪成都市國資委了解成都亞光股權掛牌進展,劉帆當天知悉太陽鳥將要參與競拍成都亞光股權的資訊。9月19日至23日,王某1、劉帆、李某1再次前往成都對成都亞光開展週邊調查。9月25日,李某先、王某1、劉帆、李某1前往成都實地考察成都亞光。
9月27日,在考察完成都亞光後,李某先通知董秘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9月28日,太陽鳥停牌並公告正在籌劃競標參與某國有資産股權收購事項。2017年2月15日,太陽鳥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股票當日復牌。
太陽鳥收購成都亞光股權事項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構成重大資産重組,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該重大事件為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時間不晚于2016年8月31日,公開于11月2日。
當事人劉帆向李軍洩露內幕資訊、李軍使用“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內幕交易太陽鳥股票,共計獲利50.09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劉帆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劉帆作為深圳華騰風控總監,因參與考察北京浩藍,前往成都拜訪成都市國資委了解成都亞光股權掛牌進展,赴成都對成都亞光進行週邊調查等相關工作知悉太陽鳥擬收購成都亞光股權事項,其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劉帆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9月7日。
(二)劉帆向李軍洩露內幕資訊
李軍係劉帆的舅舅,王某2為李軍的配偶。李軍、王某2與劉帆關係密切,並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存在聯絡、接觸。2016年9月7日至9日,劉帆在成都考察成都亞光,李軍、王某2當時在成都(期間,李軍曾短暫省內出差),在此期間劉帆與李軍、王某2存在聯絡及見面接觸的便利條件。9月9日,劉帆從成都考察完成都亞光股權掛牌轉讓進展回到深圳當晚,劉帆母親也係李軍的姐姐李某2(期間,劉帆與李某2共同居住)所使用的手機主動撥打李軍手機兩次,第1次時長4分36秒,第2次撥通沒有有效通話,李軍又馬上回撥,通話11分18秒。9月10日至11日是週末非交易日。9月12日,“李軍”證券賬戶賣出其他股票,重倉買入“太陽鳥”。同日,王某2分3筆從其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向其女兒“李某祺”三方存管賬戶轉入12萬元,買入“太陽鳥”。9月16日,李軍與劉帆存在通話聯繫。9月20日,劉帆和李軍、王某2一家見面吃飯。9月21日,王某2通過其控制的其侄子“王某寒”銀行賬戶轉賬30萬元至“李某祺”三方存管賬戶,該賬戶隨即買入“太陽鳥”,且資金放大。
李軍、王某2、李某祺建有微信群。2016年9月12日至26日,李軍和王某2以“鳥”“鳥兒”“鳥鳥”等為代號多次在該群討論“太陽鳥”及漲跌情況、多次提及劉帆小名“凡凡”,且3次提到刪除聊天內容,結合該微信群前後聊天記錄證實劉帆與“太陽鳥”相關聯。2016年9月12日至26日,“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僅重倉持有“太陽鳥”一隻股票。
2017年2月15日,太陽鳥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股票復牌。2017年2月20日,“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在股價高位賣出持有的全部“太陽鳥”。
綜上,劉帆係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太陽鳥收購成都亞光股權重大資産重組事項。李軍與劉帆是親屬,關係密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劉帆存在聯絡、接觸,交易“太陽鳥”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資訊來源。結合李軍、王某2、李某祺微信群聊天記錄內容,認定劉帆向李軍洩露該內幕資訊。
(三)李軍使用“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太陽鳥”情況
1. “李軍”證券賬戶交易情況
“李軍”證券賬戶于1997年7月17日開立於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都中新街證券營業部。“李軍”證券賬戶由其本人使用,2016年9月12日李軍使用本人手機號通過“李軍”證券賬戶委託下單買入“太陽鳥”。
賬戶資金來源:“李軍”證券賬戶買入“太陽鳥”的資金來源於賣出其他股票所得資金,即2016年9月12日,分5筆賣出“海虹控股”5.16萬股,成交金額249.38萬元。
交易“太陽鳥”情況:2016年9月12日,“李軍”證券賬戶分11筆買入“太陽鳥”,成交數量15.53萬股,成交金額248.95萬元。2017年2月20日該證券賬戶全部賣出15.53萬股,成交金額295.40萬元,扣除交易稅費,盈利總計45.82萬元。
交易異常情況:“李軍”證券賬戶在2015年4月16日買過“太陽鳥”,累計買入5000股,成交金額8.33萬元,4月18日至19日為週末非交易日,4月20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8.07萬元,表現為交易金額小、持倉時間短。2016年9月12日,“李軍”證券賬戶全倉賣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所得資金全部買入“太陽鳥”,累計買入15.53萬股,成交金額248.95萬元,買入資金佔賬戶可用資金比高達99.95%,此次交易“太陽鳥”係全倉買入,持股單一。較前次買入,成交股數放大3106%,成交金額放大2990.39%。交易行為與聯絡、接觸情況以及與內幕資訊形成、公開等情況高度一致,買入意願強烈,且持有時間顯著延長。
2. “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情況
“李某祺”證券賬戶于2016年8月30日開立於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都中新街證券營業部。“李某祺”證券賬戶由李軍和李某祺使用。
資金來源:“李某祺”證券賬戶買入“太陽鳥”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其母親王某2,2016年9月12日,王某2分3筆從其本人工行銀行賬戶向李某祺工行三方存管賬戶共轉入12.00萬元;2016年9月21日,王某2通過其控制的“王某寒”銀行賬戶向李某祺工行三方存管賬戶轉入30.00萬元。
交易“太陽鳥”情況:2016年9月12日,李某祺在李軍的推薦下,使用本人手機分2筆委託下單買入“太陽鳥”,成交數量8200股,成交金額13.11萬元。2016年9月21日,李某祺使用本人手機委託下單買入“太陽鳥”,成交數量100股,成交金額1598元;同日,李軍使用本人手機分3筆委託下單買入“太陽鳥”,成交數量1.93萬股,成交金額30.57萬元。2016年9月27日,李軍使用本人手機分2筆賣出“太陽鳥”1.26萬股,成交金額18.95萬元。2017年2月20日,該證券賬戶賣出餘下1.50萬股,成交金額29.25萬元。對於“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部分,扣除交易稅費,盈利總計4.27萬元。李某祺使用本人手機交易“太陽鳥”,其賬戶資金及資訊均來自李軍和王某2,實質上是李軍使用“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太陽鳥”。
交易異常情況:“李某祺”證券賬戶的開戶日期為2016年8月30日,指定交易日期為2016年8月31日,而內幕資訊形成時間為不晚于2016年8月31日,該證券賬戶的開戶、指定交易日期與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基本一致。“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過“兩面針”和“旗濱集團”,在2016年9月12日前,未交易過“太陽鳥”。9月12日、21日,該賬戶買入“太陽鳥”2.76萬股,成交金額43.83萬元。上述交易與買入“兩面針”和“旗濱集團”相比,買入“太陽鳥”資金明顯放大,成交金額放大2250.74%。
中國證監會認定,劉帆不晚于2016年9月7日知悉內幕資訊,並向李軍洩露該內幕資訊,李軍知悉該內幕資訊,並使用“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內幕交易“太陽鳥”,共計獲利50.09萬元。中國證監會認為,劉帆、李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産,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産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産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産生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産凈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産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産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資訊、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李軍、劉帆)
〔2019〕89號
當事人:李軍,男,1966年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
劉帆,男,1982年10月出生,時任深圳市華騰資本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深圳華騰)風控總監,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寶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李軍內幕交易太陽鳥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鳥)股票、劉帆洩露內幕資訊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每人平均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我會2018年9月27日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軍、劉帆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形成及公開
2016年6月,成都亞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亞光)國有股東(合計持股75.72%)先後決定公開轉讓持有的成都亞光股權。
7月18日,王某1(華泰瑞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太陽鳥當時第二大股東江蘇華泰瑞聯並購基金(有限合夥)代表,負責跟進太陽鳥項目)知悉成都亞光股權將要公開轉讓,將該資訊發送給太陽鳥董事長李某先。李某先讓王某1收整合都亞光基本情況及股權競賣的相關資訊。
7月19日前後,劉帆知悉成都亞光股權將公開競賣,並從7月21日起開始了解成都亞光相關情況。
8月31日,李某先、王某1、劉帆拜訪北京浩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浩藍),探討太陽鳥與軍工資産合作可行性,了解成都亞光基本情況。當晚,李某先初步決定參加競拍成都亞光股權。
9月7日,王某1、劉帆和李某先之子李某1前往成都,當天下午拜訪成都市國資委了解成都亞光股權掛牌進展,劉帆當天知悉太陽鳥將要參與競拍成都亞光股權的資訊。
9月19日至23日,王某1、劉帆、李某1再次前往成都對成都亞光開展週邊調查。
9月25日,李某先、王某1、劉帆、李某1前往成都實地考察成都亞光。
9月27日,在考察完成都亞光後,李某先通知董秘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
9月28日,太陽鳥停牌並公告正在籌劃競標參與某國有資産股權收購事項。
2017年2月15日,太陽鳥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股票當日復牌。
太陽鳥收購成都亞光股權事項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構成重大資産重組,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該重大事件為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時間不晚于2016年8月31日,公開于11月2日。
二、劉帆、李軍內幕交易“太陽鳥”
(一)劉帆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劉帆作為深圳華騰風控總監,因參與考察北京浩藍,前往成都拜訪成都市國資委了解成都亞光股權掛牌進展,赴成都對成都亞光進行週邊調查等相關工作知悉太陽鳥擬收購成都亞光股權事項,其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劉帆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9月7日。
(二)劉帆向李軍洩露內幕資訊
李軍係劉帆的舅舅,王某2為李軍的配偶。李軍、王某2與劉帆關係密切,並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存在聯絡、接觸。2016年9月7日至9日,劉帆在成都考察成都亞光,李軍、王某2當時在成都(期間,李軍曾短暫省內出差),在此期間劉帆與李軍、王某2存在聯絡及見面接觸的便利條件。9月9日,劉帆從成都考察完成都亞光股權掛牌轉讓進展回到深圳當晚,劉帆母親也係李軍的姐姐李某2(期間,劉帆與李某2共同居住)所使用的手機主動撥打李軍手機兩次,第1次時長4分36秒,第2次撥通沒有有效通話,李軍又馬上回撥,通話11分18秒。9月10日至11日是週末非交易日。9月12日,“李軍”證券賬戶賣出其他股票,重倉買入“太陽鳥”。同日,王某2分3筆從其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向其女兒“李某祺”三方存管賬戶轉入12萬元,買入“太陽鳥”。9月16日,李軍與劉帆存在通話聯繫。9月20日,劉帆和李軍、王某2一家見面吃飯。9月21日,王某2通過其控制的其侄子“王某寒”銀行賬戶轉賬30萬元至“李某祺”三方存管賬戶,該賬戶隨即買入“太陽鳥”,且資金放大。
李軍、王某2、李某祺建有微信群。2016年9月12日至26日,李軍和王某2以“鳥”“鳥兒”“鳥鳥”等為代號多次在該群討論“太陽鳥”及漲跌情況、多次提及劉帆小名“凡凡”,且3次提到刪除聊天內容,結合該微信群前後聊天記錄證實劉帆與“太陽鳥”相關聯。2016年9月12日至26日,“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僅重倉持有“太陽鳥”一隻股票。
2017年2月15日,太陽鳥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股票復牌。2017年2月20日,“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在股價高位賣出持有的全部“太陽鳥”。
綜上,劉帆係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太陽鳥收購成都亞光股權重大資産重組事項。李軍與劉帆是親屬,關係密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劉帆存在聯絡、接觸,交易“太陽鳥”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資訊來源。結合李軍、王某2、李某祺微信群聊天記錄內容,認定劉帆向李軍洩露該內幕資訊。
(三)李軍使用“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太陽鳥”情況
1. “李軍”證券賬戶交易情況
“李軍”證券賬戶于1997年7月17日開立於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都中新街證券營業部。“李軍”證券賬戶由其本人使用,2016年9月12日李軍使用本人手機號通過“李軍”證券賬戶委託下單買入“太陽鳥”。
賬戶資金來源:“李軍”證券賬戶買入“太陽鳥”的資金來源於賣出其他股票所得資金,即2016年9月12日,分5筆賣出“海虹控股”51,600股,成交金額2,493,767.00元。
交易“太陽鳥”情況:2016年9月12日,“李軍”證券賬戶分11筆買入“太陽鳥”,成交數量155,300股,成交金額2,489,501.69元。2017年2月20日該證券賬戶全部賣出155,300股,成交金額2,953,956.00元,扣除交易稅費,盈利總計458,234.28元。
交易異常情況:“李軍”證券賬戶在2015年4月16日買過“太陽鳥”,累計買入5,000股,成交金額83,250.00元,4月18日至19日為週末非交易日,4月20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80,650.00元,表現為交易金額小、持倉時間短。2016年9月12日,“李軍”證券賬戶全倉賣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所得資金全部買入“太陽鳥”,累計買入155,300股,成交金額2,489,501.69元,買入資金佔賬戶可用資金比高達99.95%,此次交易“太陽鳥”係全倉買入,持股單一。較前次買入,成交股數放大3,106%,成交金額放大2,990.39%。交易行為與聯絡、接觸情況以及與內幕資訊形成、公開等情況高度一致,買入意願強烈,且持有時間顯著延長。
2. “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情況
“李某祺”證券賬戶于2016年8月30日開立於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都中新街證券營業部。“李某祺”證券賬戶由李軍和李某祺使用。
資金來源:“李某祺”證券賬戶買入“太陽鳥”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其母親王某2,2016年9月12日,王某2分3筆從其本人工行銀行賬戶向李某祺工行三方存管賬戶共轉入120,000.00元;2016年9月21日,王某2通過其控制的“王某寒”銀行賬戶向李某祺工行三方存管賬戶轉入300,000.00元。
交易“太陽鳥”情況:2016年9月12日,李某祺在李軍的推薦下,使用本人手機分2筆委託下單買入“太陽鳥”,成交數量8,200股,成交金額131,082.00元。2016年9月21日,李某祺使用本人手機委託下單買入“太陽鳥”,成交數量100股,成交金額1,598.00元;同日,李軍使用本人手機分3筆委託下單買入“太陽鳥”,成交數量19,300股,成交金額305,651.00元。2016年9月27日,李軍使用本人手機分2筆賣出“太陽鳥”12,600股,成交金額189,452.00元。2017年2月20日,該證券賬戶賣出餘下15,000股,成交金額292,500.00元。對於“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部分,扣除交易稅費,盈利總計42,678.91元。李某祺使用本人手機交易“太陽鳥”,其賬戶資金及資訊均來自李軍和王某2,實質上是李軍使用“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太陽鳥”。
交易異常情況:“李某祺”證券賬戶的開戶日期為2016年8月30日,指定交易日期為2016年8月31日,而內幕資訊形成時間為不晚于2016年8月31日,該證券賬戶的開戶、指定交易日期與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基本一致。“李某祺”證券賬戶交易過“兩面針”和“旗濱集團”,在2016年9月12日前,未交易過“太陽鳥”。9月12日、21日,該賬戶買入“太陽鳥”27,600股,成交金額438,331.00元。上述交易與買入“兩面針”和“旗濱集團”相比,買入“太陽鳥”資金明顯放大,成交金額放大2,250.74%。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資料、銀行賬戶資料、通訊聯絡資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定,劉帆不晚于2016年9月7日知悉內幕資訊,並向李軍洩露該內幕資訊,李軍知悉該內幕資訊,並使用“李軍”“李某祺”證券賬戶內幕交易“太陽鳥”,共計獲利500,913.19元。我會認為,劉帆、李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李軍提出:第一,太陽鳥收購成都亞光股權的事項不屬於內幕資訊。首先,競拍股權和一般收購存在較大區別。參與競拍事項資訊涉及國有股權轉讓,最終價格不具有確定性,且拍賣屬於價高者得,轉讓方不具有決定成交的權利。其次,參與競拍不是《證券法》法定的內幕資訊。
第二,本案內幕資訊敏感期認定錯誤。太陽鳥實際控制人李某先於2016年8月31日初步決定參與競拍的時間不應被認定為內幕資訊形成之日,該日僅僅知悉成都亞光股權要進行競拍轉讓,並未就競拍事項與成都亞光或西南聯合産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有任何溝通接觸,也不存在任何價格確定性因素。且此時劉帆尚不知悉太陽鳥是否參與競拍,其于9月7日前往成都了解成都亞光股權掛牌進展時才知悉太陽鳥將要參與競拍,因此應以該日認定為內幕資訊形成之日。其次,2017年2月15日太陽鳥公佈《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當日不應被認定為資訊公開日,聯交所2016年10月25日即公告了太陽鳥實際控制公司湖南海斐新材料有限公司競得股權的資訊。11月2日和2017年1月26日,太陽鳥相繼公告競拍成功有關資訊。因此資訊公開日應當為2016年10月26日。
第三,李軍交易“太陽鳥”不存在明顯異常。一是李軍交易太陽鳥股票有合理依據,係根據李軍配偶王某2的弟弟推薦以及自己對太陽鳥基本面和技術面的分析所作出。二是涉案賬戶交易相關股票和內幕資訊形成發展進程不吻合,內幕資訊形成之前已經買入,敏感期記憶體在反向賣出,涉案賬戶異常性分析未納入由李軍控制的“王某寒”賬戶。三是李軍和劉帆的聯絡、接觸時間與交易時間不吻合。
劉帆提出:第一,沒有證據證明劉帆向李軍洩露內幕資訊。2016年9月7日至9月9日存在聯絡接觸的便利條件不等於有見面接觸。9月9日劉帆母親撥打電話屬於家庭日常交流,不能證明與劉帆洩露內幕資訊有關,且沒有直接證據證明9月20日劉帆與李軍、王某2一家見面吃飯時洩露內幕資訊,也不能依據李軍、王某2家庭微信群提及劉帆和太陽鳥股票就推斷劉帆洩露內幕資訊。
第二,劉帆和李軍的聯絡接觸時間與交易太陽鳥股票的時間不一致。2016年9月12日買入前,雙方沒有聯絡接觸。9月16日電話聯繫後兩個交易日並未買入。9月20日聚餐後第二個交易日內買入的股數只佔總買入量的10%。
第三,推定洩露內幕資訊于法無據,與既往案例相悖。一是最高法司法解釋並未規定可以推定洩露內幕資訊,二是證監會大量案例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處罰內幕資訊知情人。
針對李軍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
第一,關於內幕資訊的認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事項通常存在較長時間跨度,其動議、籌劃、決策、實施並公開,會經歷一個較長的時間段,期間存在影響重組成功的各種因素,上市公司決定參與收購本身即具有價格敏感性,在未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至於重組的過程和最終結果如何並不影響內幕資訊的認定。本案中成都亞光的股權是通過公開掛牌拍賣,的確不同於通常協議式重組雙方接觸、磋商、談判和達成協定的模式。但成都亞光的國有股東決定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其持有的成都亞光股權,即表示了其擬轉讓成都亞光股權的意願,太陽鳥的實際控制人李某先根據王某1收集反饋的成都亞光國有股權將轉讓的資訊及實地拜訪北京浩藍側面了解到的成都亞光資訊從而作出的參加競拍成都亞光股權的決定,即顯示了李某先期望達成交易的明確意願,參與收購事項已具有確定性。
第二,關於內幕資訊形成、公開時間的認定。2016年8月23日,王某1給李某先提交了《上市公司與北京浩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開展軍工行業並購整合初步方案》。8月31日,李某先、王某1和劉帆一起去實地拜訪北京浩藍,探討太陽鳥與軍工資産合作的可行性,並間接了解到成都亞光公司的基本情況。8月31日當晚,李某先根據王某1收集反饋的資訊及實地拜訪北京浩藍側面了解到的成都亞光資訊從而作出的參加競拍成都亞光股權的決定,已經明確顯示了李某先參與競拍的意願。李某先作為影響內幕資訊形成的動議、籌劃和決策人員,其作出決定參加競拍成都亞光股權的時間即動議時間,該時間認定為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關於該資訊的公開時間,經復核,上市公司于11月2日(停牌期間)發佈公告公開該內幕資訊,我會對內幕資訊公開日的認定相應調整,上述調整不影響違法行為和量罰等認定。
第三,關於李軍構成內幕交易的認定。李軍相關交易的時間和相關通話的時間高度接近,和內幕資訊發展相吻合,且李軍家庭微信群中多次提及“太陽鳥”的情況,並在太陽鳥股價下跌時抱怨劉帆“嘴上無毛,辦事不牢”。根據現有證據,我會認為其提出的交易理由不能排除其利用內幕資訊交易,對該部分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經復核,我會對劉帆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劉帆與李軍關係密切。一是劉帆母親李某2直接證實劉帆與李軍、王某2關係親密。二是劉帆于2001年至2008年在成都上學期間,李軍、王某2與劉帆常見面並偶爾資助劉帆上學。三是劉帆就升學和就業問題曾諮詢李軍意見,李軍則給予其建議,劉帆在感情上對李軍存在較高程度的信賴。四是李某2和李軍之間感情深厚,李軍在上大學期間,李某2曾拿出部分工資供李軍上學,李軍畢業後,常回去看望李某2。五是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李某2和劉帆在深圳共同居住。六是李軍、王某2和劉帆共同在一個名為“一屋子人”的微信群裏,常通過該群溝通交流。綜上,足以認定劉帆與李軍關係密切。
第二,內幕資訊公開前,李軍和劉帆存在見麵條件且劉帆母親所使用電話和李軍存在通話,相關交易和該通話時間高度接近。2016年9月9日劉帆考察完當晚,與其同住的李某2與李軍通話,9月10日至11日是週末非交易日。9月12日,“李軍”證券賬戶賣出其他股票,重倉買入“太陽鳥”。同日,王某2向“李某祺”三方存管賬戶轉入12萬元,買入“太陽鳥”。
此外,9月9日晚,李軍和李某2手機通話後1小時內,王某2手機和其姐姐王某3、其弟弟王某4先後通話。10日,11日,王某2和王某3、王某4繼續存在通話,11日,李軍和王某3的配偶張某通話。12日,王某4配偶陳某賬戶和張某控制賬戶均買入“太陽鳥”,相關交易存在異常。
第三,2016年9月16日,李軍與劉帆存在通話聯繫。9月20日,劉帆和李軍、王某2一家見面吃飯。9月21日,“李某祺”賬戶買入“太陽鳥”,且資金放大,相關交易和聯絡接觸時間高度接近。
第四,微信群中的聊天記錄足以印證劉帆與李軍買入“太陽鳥”存在關聯。2016年9月12日至26日,李軍和王某2以“鳥”“鳥兒”“鳥鳥”等為代號多次在家庭微信群中討論“太陽鳥”及漲跌情況、多次提及劉帆小名“凡凡”,王某2在群中涉及交易股票的情況後提示刪除聊天內容。
綜上,我會認為,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劉帆向李軍洩露內幕資訊,同時李軍沒有提出交易“太陽鳥”的合理理由和其他資訊來源,據此認定劉帆向李軍洩露內幕資訊,李軍利用該資訊交易相關股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李軍違法所得500,913.19元,並處以1,502,739.57元罰款。
二、對劉帆處以2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8月1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