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發現阜陽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可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中國證監會發現大可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收入確認與原始出庫記錄不符,故意調整收入入賬期間,以賬外現金支付採購返利,指使部分個人供應商借用他人名義與公司進行交易,實際控制人佔用公司資金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大可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可股份成立於2007年12月17日,註冊資本2.17億元,從事中高密度纖維板、人造板製造、銷售等經營活動。大可股份法人代表兼董事長為邵樹兵,第一大股東為滬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6.69%,且邵樹兵為滬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董事長兼總經理,持股13.68%。
大可股份曾分別於2017年6月22日、2018年4月16日及2018年11月21日三次向中國證監會提交IPO招股書申報稿,中國證監會曾于2018年1月19日對大可股份首次的申報稿給予反饋意見,就招股書規範性問題、資訊披露問題、財務會計資料等問題予以解答,並要求大可股份補充相關資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大可股份的招股書發現,本次大可股份IPO保薦人(主辦承銷商)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向曉娟、毛宗玄。發行保薦人(主承銷商)收款銀行為中信銀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其發行人律師為浙江浙經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為方懷宇、唐滿、盧葉蘋。發行會計師事務所為立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經辦會計師為何曉雲、謝俊。
發行資産評估復核機構為福建聯合中和資産評估土地房地産估價有限公司,經辦評估師為朱小波、宋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覆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阜陽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阜陽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收入確認與原始出庫記錄不符,故意調整收入入賬期間,以賬外現金支付採購返利,指使部分個人供應商借用他人名義與公司進行交易,實際控制人佔用公司資金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