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前備受爭議的“《婚姻法》24條”作出修正,按照此次《解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借債如沒有用於雙方生活,另一方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消息一齣,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的遺孀金燕立刻在朋友圈發文稱:“我,是不是解放了!你們幫我看,(我)不敢細看!”
近日,金燕被判“替夫還債”2億元一事,引發巨大爭議。金燕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經上訴,尚未確定二審開庭時間。
“新的司法解釋適用於金燕案件二審,該案的最終結果或將逆轉,也就是説,二審後法院很有可能判決金燕不承擔任何債務。”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銘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債認定標準
《解釋》顯示,第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解釋》,上述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對於金燕而言,《解釋》的出臺,無異於希望的曙光。此前,金燕被小馬奔騰股東之一建銀文化産業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銀文化)告上法庭。
提起建銀文化與小馬奔騰的交集,就得回溯到七年前。當時,小馬奔騰紅極一時,被各路資本競相追捧。2011年,小馬奔騰完成了上市前最後一輪融資,金額達7.5億元。該筆融資由建銀文化領投,建銀文化以4.5億元入資額,拿到小馬奔騰15%股權,此次融資成為當時中國影視業最大一筆融資。
同時,建銀文化與李明等相關方簽訂了對賭協議,若小馬奔騰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實現合格上市,則投資方建銀文化有權在2013年12月31日後的任何時間,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購建銀文化所持有的小馬奔騰的股權。
2億元債務判決有望逆轉
然而未曾想到,小馬奔騰並未如期成功上市,李明本人也于2014年1月2日驟然離世。隨即,金燕被推上了公司董事長的位置。
金燕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進入公司後,我一直和公司副總裁兼CFO,負責財務人事法務的同事索要公司章程,直到當年3月份才知道對賭協議的存在。所有相關文件,我都沒有簽名,而且在後來蒐集到的,小馬奔騰在IPO過程中所有往來郵件,都沒有給我發送抄送提及我。”
此後,小馬奔騰徹底陷入到了混亂當中,大量人才流失,金燕也在涉及李萍與李莉(李明親屬)的公司內鬥中卸任了董事長一職,公司岌岌可危。
2017年10月份,曾經估值高達54億元小馬奔騰被迫公開拍賣,估值僅為3.8億元,最終由冉騰(上海)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接盤。在此期間,無力還債的李莉、李萍將所持有的小馬奔騰9.6%的股權和小馬奔騰控股公司小馬歡騰所持66.67%的股份分別以3647萬元和1.19億元拍賣了出去。
由於小馬奔騰未能如約上市,針對李明所需承擔的債務,建銀文化將其遺孀李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為夫還債。法院認定,這筆債務為李明與金燕的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由繼承了李明100多萬元的遺産和合計約8%的小馬奔騰股權的金燕在2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金燕感到十分不公平,她曾多次對媒體表示,李明在世期間她從未擔任過小馬奔騰的任何職務,這筆債務應與她無關。
實際上,按照2003年《婚姻法》第24條的規定,法院的一審判決並沒有錯。趙銘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司法實踐中,這條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就爭議不斷,而且各地法院執行標準不一,往往在保護債權人的同時,也易産生讓無辜夫妻一方承擔債務的錯誤案件。”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法發佈了《解釋》。“由於新的司法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生效,我國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所以,一審判決的結果無法更改,但是,因被告上訴,新的司法解釋可以適用於二審,相信最終的判決結果會有重大轉變,改判(金燕)不承擔任何債務。”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