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為我國“血癌”領域首個挑戰全球專利的藥物——來那度胺國內首倣上市之際,作為研發方的南京卡文迪許生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文迪許)與專利買斷方雙鷺藥業(002038,SZ)這一對昔日的合作夥伴,如今卻進入“鷸蚌相爭”的局面。
1月11日,雙鷺藥業發佈公告,首次公開披露了其與卡文迪許分歧的具體情況,稱“未明確約定卡文迪許有來那度胺膠囊項目經銷權”。作為回應,卡文迪許內部知情人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出了一份《特別約定》,並指稱對手“隱瞞”部分資訊。雙鷺藥業方面則表示,敏感時期不便接受採訪。
目前,全球來那度胺首創的新基公司(CELG),已經將該藥物在中國的銷售權益轉給百濟神州(BGNE),並對這個百億美元級別的市場頗具信心。國內首倣廠商與海外藥企的直接競爭一觸即發,在準備啟程銷售的時刻,“鷸蚌相爭”顯然並不利於這款國産重磅抗癌藥的上市銷售進程。
雙鷺藥業銷售權被認可
雖然與昔日的合作夥伴如今爭執不斷,但關於雙鷺藥業是否有權銷售來那度胺,雙方都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1月11日,雙鷺藥業披露,2010年5月該公司曾與卡文迪許簽署《技術轉讓合同(來那度胺及膠囊臨床試驗批件轉讓及新藥研究、生産技術轉讓、相關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其中明確約定,將卡文迪許擁有的來那度胺項目臨床研究批件及技術在中國境內的所有權益,獨家轉讓給雙鷺藥業;同時,以專利排他許可方式,許可給雙鷺藥業在中國大陸地區(港澳臺地區除外)使用上述專利的方法,以及使用、製造、銷售來那度胺及産品。
換言之,雙鷺藥業有權銷售來那度胺産品,銷售許可被卡文迪許打包給了雙鷺藥業。
“從2010年的合同來看,它(指雙鷺藥業)有生産、銷售的權利,我們從來沒有否認過,我們是認可的。”卡文迪許一位內部知情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説。
卡文迪許上述知情人提到,在上述權益及許可賦予雙鷺藥業後,雙鷺藥業按照入門費加藥品上市後銷售提成的方式,向卡文迪許支付專利許可費用,“他們給我們800萬元的技術轉讓費,加200萬元的專利入門費,加5%的銷售提成。”
5%的銷售提成,則依據雙方在2017年6月簽訂的《框架協議》及12月的《<來那度胺及膠囊臨床批件轉讓及新藥研究、生産技術轉讓、相關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補充協議》(下簡稱《補充協議》)進行了轉讓。按《補充協議》,卡文迪許將這銷售額5%提成的權益,以6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雙鷺藥業,而分歧就此産生。
《框架協議》解讀存爭議
《框架協議》及《補充協議》該如何理解,是如今雙方爭議的焦點。
雙鷺藥業披露,2017年6月,雙鷺藥業同意與卡文迪許簽訂《框架協議》,就雙鷺藥業所持卡文迪許股權轉讓、轉讓來那度胺膠囊項目銷售提成權轉讓與奧硝唑注射液項目權益等事項達成了原則約定,並明確“本協議簽署後,各方應在本協議確定原則的基礎上,本著誠實、信用、友好協商的原則,協商、簽署相關事宜的具體法律文件”。
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亞西對此認為,“框架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據其具體條文判斷,關鍵條件在於是否含有明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根據卡文迪許提供的資訊,《框架協議》中包含違約責任條款。
卡文迪許上述知情人介紹,2017年6月27日的《框架協議》中,卡文迪許將産品上市後銷售額的5%提成的權益,以一定對價轉讓給雙鷺藥業,並稱“雙鷺藥業設定了項目轉讓費用,綁定卡文迪許銷售業績的指標要求”。
至於2017年12月18日的《補充協議》,雙鷺藥業披露,卡文迪許向雙鷺藥業以6800萬元轉讓卡文迪許享有的專利期內來那度胺膠囊項目的銷售提成權。雙方確定,雙鷺藥業按照協議約定完成第一期轉讓費用後視為權益交割日,與權益相對應的一切權力、權利、責任和義務均由卡文迪許轉至雙鷺藥業。截至目前,上述第一筆轉讓款已支付完畢。
雙鷺藥業披露,2017年12月22日,卡文迪許方面來電提出,其將與某醫藥公司銷售人員來雙鷺藥業,商談來那度胺銷售事宜,主張卡文迪許擁有來那度胺膠囊項目的經銷權,其依據為《框架協議》中“若兩項或單項藥品獲得生産批件後,卡文迪許或其指定的經銷商或第三方銷售該兩個或單個項目項下藥品的終端年銷售金額達到10億元人民幣時,雙鷺藥業承諾在達到該條件後10日內,按照超過10億元部分的3%比例提成給卡文迪許”的相關約定。
此時,距雙鷺藥業的來那度胺獲藥品註冊批件、新藥證書,拿到合理合法的上市“通行證”,僅過去了20天。
總經銷權歸屬各有説法
卡文迪許知情人透露,其與雙鷺藥業還存在一份《關於奧硝唑注射液與來那度胺項目原合同與<框架協議>及兩個品種的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及特別約定事項的約定》(以下簡稱《特別約定》),6800萬元轉讓提成收益一事出現了細節上的變化。
上述人士介紹,按《特別約定》,收益項目轉讓費的後續支付情況,需要依據卡文迪許實現雙鷺為其設定的全國總經銷最低銷售業績而定。也就是説,“全國總經銷最低銷售業績”是雙方此前收益權轉讓的付款條件,而這也成為卡文迪許主張總經銷權的依據。
但雙鷺藥業在公開披露中未提及上述《特別約定》。雙鷺藥業認為,2017年公司與卡文迪許簽署的《框架協議》及《補充協議》等協議,未明確約定卡文迪許有來那度胺膠囊項目經銷權,也不存在暗示其有來那度胺膠囊項目經銷權的情形;《框架協議》中關於銷售數額超額部分的提成和出現競爭批件支付款變化約定,並非雙鷺藥業授予卡文迪許來那度胺膠囊項目經銷權。
卡文迪許上述人士認為,根據《特別約定》,藥品銷售額5%提成權益的轉讓,並不影響雙方就卡文迪許公司或其指定的經銷商或第三方負責來那度胺及膠囊的全國總經銷的約定,這不僅因為雙方關於總經銷主體的約定是就藥品經營問題而作出的獨立約定,其並不受制于項目、技術轉讓條款的內容。
“這一關於銷售主體的約定實際上是雙方利益平衡的一種選擇。”卡文迪許上述人士認為,這也就是為什麼雙方在《框架協議》和特別約定中,將卡文迪許或其指定的經銷商或第三方全國總經銷銷售藥品的銷售金額直接與卡文迪許公司獲得技術成果轉讓費的時間和數額和方式相掛鉤的原因所在。
截至目前,雙鷺藥業仍未與卡文迪許就經銷權達成一致。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