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借殼上市時84字承諾言猶在耳,但在此次涉及115億多達450頁的資産重組報告書中,只字未提市場的質疑,也未披露可能面臨的重大違諾風險
日前,恒力股份披露了董事會通過的關於“增發115億元股份購買實際控制人旗下資産注入上市公司並配套募集資金”的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報告書全文長達450頁,但只字未提市場早些時候針對本次重組提出的違諾質疑,也未披露該重組預案可能面臨的違諾風險。那麼,恒力股份此次以注入恒力石化資産為主要內容的重大資産重組,究竟有沒有違背承諾?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2015年,恒力集團啟動借殼上市。當時,恒力集團旗下擁有化纖和石化兩大塊資産,前者在産業鏈下游,有盈利業績,後者在産業鏈上游,經營嚴重虧損,虧損額之大超過前者創造的利潤,從而直接導致兩塊資産整體不盈利。然而,借殼上市等同IPO的監管新政對注入資産經營業績有明確要求,“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面對整體借殼條件不具備的客觀現實,恒力集團只好將資産鏈切成兩段,切出盈利的化纖資産段,先行借殼上市。但這一切也切出了兩塊上下游資産之間千絲萬縷的關聯交易。在這樣的背景下,實際控制人陳建華、范紅衛夫婦應監管部門的關注,在借殼上市報告書中作出承諾:“本次交易完成後,在恒力石化年度經審計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正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條件下,本人願將恒力石化整體注入上市公司,徹底解決該關聯交易問題,增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剖析這則承諾,它句法簡單、結構明瞭、表述清晰,總共僅一句話84個字(以下簡稱“84字承諾”)。其中,主語、即承諾主體是“本人”,指陳建華、范紅衛夫婦;謂語、即承諾事項是“願將恒力石化整體注入上市公司”;賓語、即承諾目的是“徹底解決該關聯交易問題,增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狀語、即履諾條件是“本次交易完成後,在恒力石化年度經審計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正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條件下”。這一履諾條件又可細分為三個子條件:一是“本次交易完成後”;二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三是“在恒力石化年度經審計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正”。前兩個子條件簡單明瞭,難有爭議。第三個子條件也只能有一種解讀,如果我們結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要求更加嚴苛的監管政策取向,如果我們不忘恒力借殼時遇到的業績短板麻煩,不忘恒力石化打成立六年來連年虧損的嚴峻事實,也就是説不忘承諾的由來或背景,這種解讀就是:恒力石化年度扣非凈利潤為正時必須注入上市公司,這是徹底解決關聯交易的客觀需要;恒力石化年度扣非凈利潤不達到為正這個條件就不能注入上市公司,這是保障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現實需要,因為把持續巨虧的資産注入上市公司不利於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應“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産品質,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查看重組報告書,恒力石化在恒力股份借殼上市完成後唯一的一個年度、即2016年度,凈利潤為-5億多元,顯然尚不具備註入上市公司的條件。如果在恒力石化年度凈利潤為負的情況下硬將其注入上市公司,毫無疑問有違84字承諾。
恒力股份重組預案披露後,交易所一而再、再而三地發出“問詢”,輿論界質疑之聲此起彼伏,但恒力股份並不承認違諾。分析其辯解邏輯,筆者認為,它們似是而非,站不住腳。
“充分但不必要條件”説不成立。恒力股份強調,“恒力石化年度經審計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正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條件”是實際控制人將恒力石化注入上市公司的“充分但不必要條件”,即“在滿足前述條件前提下,實際控制人須將恒力石化注入上市公司,但並不禁止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提前將恒力石化及恒力煉化整體裝入上市公司的情形”。將這句深奧的文字翻譯成大白話大意即為:恒力石化滿足條件必須注入,不滿足條件可以注入。這還是承諾嗎?果真如此,為什麼當時不一步到位整體借殼上市呢?
深入分析恒力石化注入上市公司的三個子條件,它們分屬三個維度,分別是時間維度、業績或資産品質維度和規範維度。三個子條件構成一個整體,多一個不成,少一個不行,但它們目前的成熟程度有所不同。其中,涉及時間的子條件已具備,因為借殼交易已于2016年5月完成;涉及規範的子條件也可説階段性成熟,因為仲介機構已出具法律意見,只待監管部門審核;但涉及業績的子條件尚未具備。鋻於三個子條件是一個整體,只要有不成熟的,不管是一個、兩個還是三個,不管是這個、那個還是另一個,就不能將石化資産注入上市公司,否則,都是違諾。其他任何理由,除不可抗力以外,都改變不了這個邏輯。相反,如果三個子條件均已成熟,再給恒力石化注入上市公司橫加新的其他條件,無論這是什麼條件,也都構成違諾,除非承諾主體與承諾對象之間形成了新的約定。但新約定必須徵得股東大會同意,否則,就是違諾,就是失信于市。
未來盈利可期與年度凈利為正不相等。恒力股份用來證明不違諾的第二個論據是2017年恒力石化“實現盈利可能性較大”。可以想像恒力股份在看到連年虧損的恒力石化經營業績向好時的激動心情,應該相信恒力石化元月實現的凈利5972萬元的“開門紅”,也十分希望恒力石化2017年全年實現盈利6億元的較大可能性變成現實,但是,未來畢竟是未來,過去總歸是過去。未來的向好不能代替過去的盈利。對照84字承諾,恒力石化注入上市公司條件項下白紙黑字寫明的是“年度經審計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正”。因此,如果沒有盈利的年報,就將恒力石化注入恒力股份,就構成違諾。
扣非後凈利不包括兜底業績補償。恒力股份證明不違諾的第三個理由是,恒力石化2017年業績有保障,大股東已對“全年實現盈利6億元的可能性較大”作了兜底承諾,如果達不到,大股東會補足。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兜底業績承諾兜的是未來的底,而84字承諾涉及的是過往的盈利報告—“年度經審計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正”。再説,通過兜底補償實現的凈利潤為正,也不符合84字承諾要求,承諾明確指出這份為正的凈利潤是“扣非後”的,並不包括兜底業績補償。因此,未來三年有兜底業績補償安排,不能改變恒力石化在去年虧損的情況下注入恒力股份行為的違諾性質。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也是上市公司解決涉諾事項的權威機構。無論是立諾,還是改諾和撤諾,都要經過股東會,因為涉諾事項牽涉到股東利益。恒力股份圍繞84字承諾也于3月中旬召開了臨時股東會。但是,這次股東會的權威性與正常的股東會不能同日而語,因為它存在多處失當。例如,股東會的功能定位選擇失當。這次股東會選擇了當裁判庭而不做談判室,直接去裁決實際控制人是不是違反承諾。且不説股東會有沒有裁決爭議的權力、是不是裁決爭議的權威主體,僅從操作難度上説,裁判比談判更複雜、更困難、更易干擾;再如,股東會議案起草方式失當。近900字的議案中,找不到一句話是直面“年度經審計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正”這一核心質疑點的,避實就虛或者王顧左右而言他不可能打造出説服力;還有,股東會召開時間選擇失當。恒力股份選擇了在停牌期間“加塞”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方式,但這樣的選擇使中小股東成了某種意義上被綁架的“人質”,因為他們都是重組停牌前持有的股票,如果他們投反對票,就意味著本次重組將會失敗,股票復牌後跌停是大概率事件,他們的利益就將直接受到嚴重損失。所以,在這樣的時點和機制下,他們投贊成票是維護切身的經濟利益使然,並不一定是內心的真實意思表達。其實,十多年前的股權分置改革已經給我們留下了解決此類問題的成熟經驗和模式,但是,恒力股份沒有借鑒。
恒力股份本次重組中存在的違諾表現形式有其特殊性。上市公司違諾事件普遍表現為實際控制人、大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對在IPO、再融資、並購重組及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等過程中作出的解決同業競爭、資産注入、股權激勵、解決産權瑕疵等各種承諾事項不履行、不及時履行或不充分履行,但恒力股份的違諾恰恰相反,它表現為實際控制人急於利用其在借殼上市時作出的注資承諾,搶著要將“有毒”資産早日注入上市公司,實現整體上市。這種隱性失信行為不僅傷害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同樣影響證券市場的誠信建設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今天,恒力股份的資産重組還在繼續推進中,有關方面應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精神,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叫停違諾,切實保障上市公司承諾履行行為規範少受干擾,證券市場誠信建設少受損失。
(責任編輯: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