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和證券”)及台州分公司收到了證監會下發的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經查,萬和證券台州分公司存在負責人違規授權其他人員代為行使職權、對客戶風險測評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此外,分公司原負責人黃曉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對該項已發生影響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分公司未及時向浙江證監局報告。
同時,萬和證券長期未發現分支機構負責人失聯的情況,也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浙江證監局報告。對於分支機構合規內控薄弱和員工的失察管理,萬和證券負有直接的管理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責令萬和證券台州分公司限期對上述問題進行改正,達到如下要求:進一步夯實內部控制,提升合規水準,做好風險管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此外,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萬和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負責人違規授權其他人員代為行使職權、對客戶風險測評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反映出你分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此外,你分公司原負責人黃曉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對該項已發生影響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你分公司未及時向我局報告。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分公司限期對上述問題進行改正,達到如下要求:進一步夯實內部控制,提升合規水準,做好風險管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你分公司應當於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1月8日
關於對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台州分公司原負責人黃曉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你公司長期未發現分支機構負責人失聯的情況,也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我局報告。對於分支機構合規內控薄弱和員工的失察管理,你公司負有直接的管理責任。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四條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強化內部合規管理和員工管理。你公司應當於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1月8日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