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6號顯示,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四川證監局依法對廖承貴涉嫌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廖承貴未要求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廖承貴存在以下違法相關事實:
一、廖承貴任職情況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間,廖承貴在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擔任證券經紀人。
二、廖承貴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一)廖承貴借用“曾某秀”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曾某秀賬戶2016年9月1日開立於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賬戶開立於農業銀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貴主要使用手機號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為3085xxxxx023的設備操作曾某秀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曾某秀賬戶期間對應買入金額35.91萬元,對應賣出金額35.70萬元。
(二)廖承貴借用“王某”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王某賬戶2016年8月5日開立於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賬戶開立於農業銀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貴主要使用手機號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為3085xxxx023的設備等操作王某賬戶進行股票買賣。王某賬戶期間對應買入金額111.58萬元,對應賣出金額110.96萬元。
綜上,廖承貴任職英大證券經紀人期間,借用“曾某秀”“王某”賬戶買賣股票,交易累計虧損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稅費)。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執業證書、情況説明、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委託記錄及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
四川證監局指出,廖承貴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廖承貴處以1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英大證券成立於1996年,是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電網”)旗下的全牌照綜合性證券公司,總部位於深圳市,註冊資本43.36億元。公司在全國範圍內設有35家分支機構,並控股英大期貨有限公司、英大證券投資有限公司,擁有包括證券經紀及信用、投資銀行、證券投資、固定收益、資産管理、期貨業務等六大業務板塊。2020年,國家電網對金融資産進行了資産重組,重組後,國家電網通過上市公司國網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網英大”,股票代碼:600517)以及英大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間接持有公司股權。
截至2020年6月末,國網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證券96.67%的股份,間接持有英大證券3.33%的股份。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顯示,廖承貴于2016年5月1日在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職業崗位為證券經紀人,于2018年5月17日離職登出。
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6號
當事人:廖承貴,男,1972年9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成華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廖承貴涉嫌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廖承貴未要求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廖承貴存在以下違法相關事實:
一、廖承貴任職情況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間,廖承貴在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擔任證券經紀人。
二、廖承貴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一)廖承貴借用“曾某秀”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曾某秀賬戶2016年9月1日開立於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賬戶開立於農業銀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貴主要使用手機號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為3085xxxxx023的設備操作曾某秀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曾某秀賬戶期間對應買入金額359,066.00元,對應賣出金額356,978.00元。
(二)廖承貴借用“王某”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王某賬戶2016年8月5日開立於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賬戶開立於農業銀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貴主要使用手機號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為3085xxxx023的設備等操作王某賬戶進行股票買賣。王某賬戶期間對應買入金額1,115,822.00元,對應賣出金額1,109,631.62元。
綜上,廖承貴任職英大證券經紀人期間,借用“曾某秀”“王某”賬戶買賣股票,交易累計虧損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稅費)。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執業證書、情況説明、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委託記錄及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
廖承貴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廖承貴處以1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0年12月16日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