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旗下資管産品進行債券交易時存有違規情形,近日,宏信證券、中郵證券以及萬和證券的資管業務有關人員被採取了“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
8月31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了6份監管措施決定,除上述3家公司有關人員,宏信證券還被採取暫停資産管理産品備案6個月(為接續存量産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産而新發行産品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
而廣東證監局、河南證監局也分別在8月27日、8月28日披露了對粵開證券、中原證券的行政監管措施,這兩家券商也涉及資管業務違規。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兩個月前,監管方面已經對中郵證券、萬和證券採取了責令改正措施,並約談了宏信證券風控負責人。當時監管措施決定披露的違規情形與8月31日披露的違規情形基本一致。
多重違規
根據證監會官網8月31日披露的監管措施決定,萬和證券、中郵證券和宏信證券旗下被點名的資管産品,均涉及債券交易。
例如,經查,監管方面發現,2018年7月,萬和證券定向資管産品臻和5號將當日發生實質兌付風險的3500萬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凈價85.82元賣給東海證券;同日,公司投顧産品匯鑫293號從東海證券買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凈價為85.86元,風控部門對資管和投顧産品上述交易未監控核查。
一位資深固收類基金經理告訴記者,大機構的債券交易往往有更為嚴格的監管和合規要求,比如投資決策,風控及交割結算崗位分離,異常交易要隨時向風控部門報備,以及交易審批環節都應納入機構資訊監測系統,並且設定資管風險閾值等。他解釋,防範異常交易風險主要是為了維持交易市場穩定有序,保證債券價格和債權資産的估值公允,保護資産組合持有人的利益。
“偏離幾個點的轉讓還是比較正常的,各家風控限制也有些區別。”他進一步指出,當然價格偏差太多,不排除小機構為了方便業務開展,在合規和風控管理上存在些漏洞,以及存在各種利用風控漏洞去套利和鑽空子的行為。
除了上述被點名的資管産品,這幾家券商還存在其他違規情形,例如人員崗位混同、違規新增表外代持或是合規管理存有漏洞等。
此外,廣東證監局的監管文件顯示,粵開證券開展私募資管業務存在幾類問題,包括:資管計劃之間違規進行債券交易,2017年2月、2018年2月,分別通過交易對手,在不同集合資管計劃之間,以同一價格買賣同一債券;兩隻資管計劃存在異常交易情形,對相同面值單一債券隔日“高買低賣”,缺乏合理理由。
對此,粵開證券有關人士回應記者稱,“我司將積極整改,形成系統化的整改方案,通過對資管業務頂層設計進行重構,改進並提高我司的資管業務能力、合規管理能力、風控能力。該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對公司的業務發展造成影響。”
8月30日,中原證券公告稱,“資産管理業務非標融資項目出現風險後,公司高度重視,已全面停止開展此類非標融資業務,並安排專人對存續非標融資項目進行細緻排查梳理,推進存續非標融資項目的風險化解工作。”並提到,公司認真落實資管新規要求,強化基礎制度制定修訂,以提升主動管理能力為核心,採取差異化和適度規模化的業務策略,盡力避免發生類似風險事件。
相關責任人難逃其咎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券商本身,監管方面開始加強對違規業務人員的追責。本次3家券商多位相關人員被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一方面,監管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較為審慎。與此同時,“責任細化”的趨勢愈發明顯。根據8月31日披露的監管措施決定,監管方面認為,宏信證券資産管理部負責人曹某某對新增表外代持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定向資管産品宏信龍江1號投資經理梁某某、定向資管産品宏信信成1號投資經理姜某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而萬和證券鮑某某被認定為:作為公司資管五部負責人、資管計劃臻和5號投資經理,故意規避監管要求,明知故犯,對此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同時,鮑某某也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部門負責人或投資決策崗位。
證監局方面,與上述責令改正決定同步,中原證券時任資管業務部門負責人、時任分管高級管理人員、時任總裁助理(分管資管業務)均被出具了警示函。同時,上述資管計劃兩名投資經理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投資經理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另外,從今年的情況來看,證監會還曾作出過對券商副總經理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限制券商高管人員權利措施的決定等。
根據上述監管措施決定,如果對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