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晚間,紅塔證券(601236.SH)披露了2019年年度報告。2019年,紅塔證券實現營業收入20.66億元,同比增長71.94%;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38億元,同比增長116.72%;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8.37億元,同比增長136.90%;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70.63億元,上年同期為-78.10億元。
2019年,紅塔證券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為6.78%,比上年同期增加3.30個百分點;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為6.78%,比上年同期增加3.60個百分點。
紅塔證券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為:公司2019年度利潤分配採用現金分紅方式,擬向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派發紅利。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36.33億股為基數計算,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元(含稅),擬派發現金紅利總額3.63億元(含稅),佔2019年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比例為43.38%。
2019年,紅塔證券主營業務分類別情況中,投資銀行業務、信用交易業務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下降。
報告期內,紅塔證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業收入1.61億元,同比增長30.65%,毛利率12.95%;證券投資業務營業收入15.00億元,同比增長205.89%,毛利率95.84%,比上年增加0.04個百分點;資産管理業務營業收入2791.41萬元,同比增長236.38%,毛利率27.51%;投資銀行業務營業收入4359.34萬元,同比減少17.94%,毛利率-55.39%,比上年減少66.97個百分點;信用交易業務營業收入4.28億元,同比減少1.79%,毛利率91.49%,比上年增加13.59個百分點;期貨業務營業收入1.59億元,同比增長206.80%,毛利率3.02%,比上年減少16.44個百分點;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營業收入4531.65萬元,同比增長253.49%,毛利率39.59%;基金管理業務營業收入1.40億元,同比增長30.66%,毛利率28.47%,比上年增加4.56個百分點。
在投資銀行業務方面,紅塔證券在ABS城市供熱、含權債(可交換債、可轉換債)業務方面成功發行了項目,並且擁有了一批項目儲備,形成了局部的競爭優勢;在主機板和科創板新完成了保薦或者聯合主承銷的IPO項目;同時,積極以城投債業務為突破口,申報和儲備了一批企業債項目。但由於新三板二級市場持續低迷,做市業務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為負值,對投資銀行業務收入造成了較大的拖累。
2019年,紅塔證券未有保薦企業A股或者科創板過會。
2019年,紅塔證券信用減值損失為3513.91萬元。其中,買入返售金融資産信用減值損失2139.69萬元,債權投資信用減值損失2.21萬元,應收款項信用減值損失985.65萬元,其他資産信用減值損失500.00萬元。
2019年,紅塔證券現任及報告期內離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的稅前報酬總額為2570.65萬元。有11名董監高年薪過百萬,其中8名董監高年薪超200萬。董事、總裁、董事會秘書(離任)李素明年薪最高,為372.55萬元。
此外,董事況雨林(離任)年薪166.32萬元,監事會主席、監事蔡嶸年薪141.68萬元,職工監事翟栩年薪107.85萬元,副總裁毛志宏年薪246.48萬元,副總裁、合規總監彭明生年薪243.24萬元,副總裁、財務總監龔香林年薪244.97萬元,副總裁周捷飛年薪230.10萬元,副總裁沈春暉年薪259.24萬元,副總裁、首席風險官、董事會秘書楊潔年薪225.76萬元,副總裁、首席資訊官嚴明年薪221.66萬元。
2019年,紅塔證券在職員工的數量合計1259人,其中母公司在職員工的數量977人,主要子公司在職員工的數量282人。在職員工中,博士學歷13人,碩士學歷397人,本科學歷656人,大專及以下學歷193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紅塔證券應付職工薪酬5.95億元,上年同期為4.69億元。
2019年,紅塔證券支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4.29億元,上年同期為3.41億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2019年,紅塔證券員工年度薪酬福利總額為5.54億元。按照在職員工人數計算,每人平均薪酬福利44.01萬元。
報告期內,紅塔證券涉及1起股票質押訴訟,涉及金額1.2億元。
公司與郭鴻寶、金媛債權債務糾紛案,涉及金額1.2億元。2016年7月,郭鴻寶與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郭鴻寶以堅瑞沃能股票提供質押擔保融資1.2億元。2018年4月,堅瑞沃能出現債務危機,股價連續下跌,該項股權質押項目的履約維持擔保比例跌破交易最低線155%。公司數次發出通知,要求郭鴻寶按股權質押協議的約定購回股票,歸還融資款本金1.2億元及利息,但郭鴻寶一直未能履行購回義務。
2018年4月,公司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郭鴻寶償還公司融資本金1.2億元和融資利息、違約金;請求判令確認公司對郭鴻寶質押給公司的3,363.96萬股堅瑞沃能股份的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書。2018年5月15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執行裁定書,執行凍結郭鴻寶持有的3363.96萬股堅瑞沃能股份。
2018年10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郭鴻寶及其配偶金媛支付全部融資本金1.2億元及對應的利息及違約金,同時判令原告紅塔證券有權對前述債權範圍內對被告郭鴻寶名下已辦理質押的3363.96萬股堅瑞沃能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
堅瑞沃能被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重整。鋻於堅瑞沃能正在籌劃破産重整,現階段為有效維護公司權益,公司經審議決定支援堅瑞沃能破産重整,暫不提交堅瑞沃能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項目的強制執行申請。
紅塔證券的子公司涉及訴訟2起,共涉及金額3000萬元。
第一起為紅證方旭訴孫玉靜合同糾紛案,涉及金額2000.00萬元。紅證方旭對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時,孫玉靜作為實控人承諾回購,後回購條件成就,但孫玉靜未履行承諾,紅證方旭于2019年8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其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回購義務。本案已于2020年1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開庭審理,但尚未作出判決。
第二起為紅證利德訴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糾紛案,涉及金額1000萬元。2016年2月,紅證利德與裕源大通簽訂《借款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約定紅證利德向裕源大通借款300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利率為10%。如裕源大通未按協議約定還款,逾期未還部分還應當支付年利率14%的違約金,裕源大通實際控制人孫玉靜以其持有的裕源大通股權提供質押擔保,其本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裕源大通于2016年11-12月已償還本金2000萬元,利息30萬元,剩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一直尚未償還。
2017年6月,裕源大通及孫玉靜向紅證利德出具《關於向紅證利德支付欠款的承諾函》,約定了償還計劃並承諾以裕源大通應收北京金盾亞聯電子智慧技術有限公司的3075.00萬元應收款質押給紅證利德,後雙方協議將北京金盾亞聯電子智慧技術有限公司的3075.00萬元應收款變更為華宇傑緣應收款4303.00萬元,2017年8月4日,雙方辦理完畢質押登記。此後裕源大通雖償還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償還本金及對應的全部利息及違約金。
2018年1月,紅證利德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裕源大通、裕源大通實際控制人孫玉靜和華宇傑緣。由於裕源大通欠公司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未按時償還,紅證利德請求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令:裕源大通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和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計算直至實際支付之日;孫玉靜作為保證人對裕源大通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紅證利德對孫玉靜用於質押的裕源大通560萬股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對裕源大通用於質押的應收華宇傑緣的4,303萬元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
主審法院此前已根據紅證利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財産保全申請,凍結了被告裕源大通及孫玉靜相關財産,其中凍結銀行賬戶存款的期限將分別於2019年9月6日、11月11日屆滿,需至少提前60日申請續凍,紅證利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別於2019年7月、9月提交申請並協助法院完成續凍,確保財産保全措施持續有效。
此外,紅塔證券的子公司作為管理人涉及訴訟4起,涉及金額23.68億元。
第一起為展恒1號案,涉及金額9.91億元。紅塔資産展恒1號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成立於2015年11月,委託人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國聯通安實業有限公司;管理人為紅塔資管;投資顧問為深圳鴻基天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展恒1號投資顧問變更為浙銀鉅鑫(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據資産管理計劃管理合同約定,投資顧問係全體委託人指定,紅塔資管按照投資顧問的指令對外進行投資。
2015年11月,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根據投資顧問指令與佛山中基及其股東陳禮豪、陳紹權和陳倩盈簽署了增資協議,約定: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向佛山中基出資6.45億元;佛山中基將其持有的歐浦智網(股票代碼:002711)3300萬股限售流通股票收益權轉讓給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陳禮豪、陳紹權和陳倩盈未來按照約定的回購價格回購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所持佛山中基股權。
同月,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與陳禮豪、陳紹權、陳倩盈簽署保證合同,陳禮豪、陳紹權、陳倩盈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與佛山中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佛山中基以其持有的其持有的歐浦智網(股票代碼:002711)3300萬股限售流通股票對陳禮豪、陳紹權、陳倩盈應承擔的相關義務提供擔保。
2018年8月,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與佛山中基、陳禮豪、陳倩盈簽署了回購協議,根據該協議,佛山中基、陳禮豪、陳倩盈于2018年11月4日前將相應回購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之日,回購協議約定的回購價款支付日期已過,佛山中基、陳禮豪、陳倩盈拒不履行回購義務。
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于2019年2月1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請求判令:佛山中基、陳禮豪、陳倩盈向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支付回購價款、違約金;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對質押股票拍賣、變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保全費、公告費、律師代理費等。本案已于2019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開庭審理,但尚未作出判決。
第二起為小牛1號案,涉及金額720.00萬元。2016年6月,紅塔基金代表“紅塔紅土-紅雲小牛1號-新三板系列特定資産管理計劃”與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虎科技”)簽署《股份認購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森虎科技新發行股份總計不超過500萬股;紅塔基金以“紅塔紅土-紅雲小牛1號-新三板系列特定資産管理計劃”的計劃資金出資人民幣600萬元整認購森虎科技新發行的100萬股股份。
2016年6月,郭強、蔡波、森虎科技與紅塔基金簽署《股份認購補充協議》,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紅塔基金有權要求郭強、蔡波回購紅塔基金所持有的森虎科技之股份:(1)截至2018年2月1日,紅塔基金未能以合理價格(不低於1.2×紅塔基金認購森虎科技股份的投資成本)對外出售其所持有的森虎科技股份;(2)森虎科技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前;……紅塔基金可在上述情形出現後30個自然日內向郭強、蔡波書面提出要求回購紅塔基金所持有的森虎科技之股份。郭強、蔡波承諾在收到紅塔基金書面通知後兩個月內,向紅塔基金支付回購價款。”
2018年2月27日,紅塔基金向郭強、蔡波發出《關於履行股份回購義務的通知函》,書面告知二人履行股份回購義務並支付回購價款。2018年6月15日,紅塔基金再次向郭強、蔡波寄送《律師函》,要求其二人支付股份回購價款並承擔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二人拒不支付。
2018年8月,紅塔基金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郭強向紅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購款人民幣355.32萬元並支付違約金,蔡波向紅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購款人民幣355.32萬元並支付違約金,郭強、蔡波承擔本案律師費18萬元,並承擔本案財産保全費、保全擔保費、仲裁費用。紅塔紅土基金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深圳國際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仲裁委支援了紅塔紅土基金所提的仲裁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回購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起為雲中3號案,涉及金額5.51億元。2016年8月,紅塔資管受資産委託人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廣東分公司”)委託成立“紅塔資産雲中3號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委託金額5.80億元用於通過華商銀行深圳分行向凱業貿易發放委託貸款,委託貸款的期限為36個月,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紅塔資管代委託人與華商銀行深圳分行及債務人凱業貿易簽署《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及補充合同,與凱業貿易、廣東天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天錦”)、黃錦光、黃彬、黃潤耿簽署《保證金質押協議》,前述擔保主體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華商銀行深圳分行與廣東天錦、黃彬、黃錦光、黃潤耿、謝岱分別簽訂《保證合同》,與廣東兆佳、凱業貿易簽訂《抵押合同》,與黃彬、黃錦光、黃潤耿分別簽訂《質押合同》,前述擔保主體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時,深圳市鑫騰華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擔保函》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凱業貿易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債務出現違約。
由於債務人凱業貿易經多次催告後仍未償還對應本金及利息,資産委託人華融廣東分公司遂向紅塔資管出具指令函指示紅塔資管向債務人凱業貿易及其他保證、擔保人、質押人提起訴訟程式。請求判令:凱業貿易立即償還本金並支付附屬利息、罰息;其他相關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等。
2018年11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19年6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
第四起為雲中41號案,涉及金額8.19億元。紅塔資管作為“雲中41號”的通道管理人,按照委託人指令,代表“雲中41號”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中恒匯志、智城資訊及其關聯保證人,案由為股票收益權回購違約,2019年1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理,2019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恒匯志、智城資訊立即償付股票收益、逾期收益、違約金;其他相關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9年4月10日,原審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截至本招股説明書籤署之日,紅塔資管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
2019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公佈的2019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顯示,紅塔證券評級為BBB。較2018年的A評級,紅塔證券下降一級。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A、B、C三大類中各級別公司均為正常經營公司,其類別、級別的劃分僅反映公司在行業內風險管理能力及合規管理水準的相對水準。D類、E類公司分別為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範圍及被依法採取風險處置措施的公司。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