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新聞發佈會,發佈十件司法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的典型案例,涉及證券、期貨、基金等領域的投資者保護。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薛峰表示,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將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進一步貫徹落實傾斜保護中小投資者的金融審判理念,不斷健全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對違法主體的懲戒力度,進一步暢通投資者的維權渠道、增強投資者的獲賠可能性,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努力營造投資者更安全、更放心的市場生態環境,助力打造安全、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證券市場,為中國式現代化貢獻金融司法力量。
據薛峰介紹,過去兩年,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5267件。其中,涉投資者保護相關民商事、行政案件共4773件,佔全院總收案數的31%。涉投資者保護案件的主要特點為:案件類型多元化、當事人多元化、訴訟請求多元化、交易市場多元化。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庭長丁宇翔介紹,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有六方面特點:一是明確資管産品管理人責任的司法認定標準,切實保護資管産品投資者權益。二是壓實發行人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的義務,提升中小投資者保護水準。三是全方位立體追責,增強投資者信心。四是壓實金融機構如實告知義務,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五是創新審判工作方式,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六是明確期貨市場參與者的責任,增強期貨投資者的風險防控意識。
丁宇翔表示,希望通過本次案例的發佈,進一步發揮金融司法裁判的行為指引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把尊重投資者、回報投資者融入公司治理的日常,推動各類行業服務機構把善待投資者、服務投資者融入機構工作的日常,在全社會形成投資者保護的強大合力。
“無論是櫃面交易,還是線上交易,僅是交易場所和途徑的區別,對於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要求並沒有本質的差異,不會因為線上交易就減輕或免除金融機構相應的適當性義務。”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法官李默菡在回答《證券日報》記者關於“線上交易和櫃面交易,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的認定是否存在差異”的提問時表示。
李默菡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線上交易的適當性義務審查,一般也會採取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審查形式,主要審查金融機構線上銷售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電子化文件和手續是否完備等。重視實質審查,主要審查金融機構了解客戶的真實性、産品資訊準確完整性以及客戶和産品匹配度,重視投資者實質性理解産品風險,並購買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産品。若金融機構僅完成線上銷售流程“走過場”,可能被認定為“未實質履行義務”。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金融機構作為線上銷售流程的設計者和提供方,應當完整留存客戶購買産品的電子證據,全流程記錄客戶操作節點,確保數據不可篡改,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李默菡表示,投資者應當提高風險意識,對填寫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並且要認真完整閱讀需要簽署的相關文件,知悉“買者盡責”理性投資。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