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審核工作是全面實施註冊制中的重要一環。2月1日,滬深交易所就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多維度優化發行上市審核制度。在再融資審核方面,明確優先股納入註冊制審核範圍,並將主機板上市公司適用的分類審核機制擴大至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同時將簡易程式的申請範圍擴展至主機板上市公司,對不同板塊的再融資審核機制予以統一。
同日,滬深交易所發佈通知,明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
進一步優化註冊機制
近年來,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審核工作有序推進,發行上市審核主要制度經受住了市場檢驗。本次改革在充分吸收科創板、創業板審核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有規則進行相應優化和調整。
首先,統一審核制度,進一步優化註冊機制。適應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需要,在發行上市審核理念、內容、方式、程式、自律管理等方面,保持滬市主機板與科創板一致,深市主機板與創業板總體一致。首發審核方面,完善交易所審核與中國證監會註冊環節的銜接機制,明確交易所審核工作接受中國證監會監督檢查;交易所受理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審核判斷企業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資訊披露要求,審核中發現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的,將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報告。再融資審核方面,明確優先股納入註冊制審核範圍,並將主機板上市公司適用的分類審核機制擴大至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同時將簡易程式的申請範圍擴展至主機板上市公司,對不同板塊的再融資審核機制予以統一。
其次,完善資訊披露要求,進一步提高審核透明度。結合審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安排,審核類規則增加“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提高資訊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讀性”等資訊披露要求,提高招股説明書資訊披露品質,增強可讀性。
另外,壓嚴壓實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責任。將“受理即擔責”調整為“申報即擔責”,明確自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申報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保薦人應當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風險和發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為導向,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慎核查”;明確交易所可以提請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對保薦人以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現場督導,相關機構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明確過渡期安排
滬深交易所同日發佈通知,明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滬深交易所接收中國證監會深市主機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在審企業(以下簡稱主機板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開始接收主機板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滬深交易所對主機板在審企業的受理順序,不作為交易所對其的審核順序,交易所按該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階段和受理順序接續審核。主機板在審企業未在前述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新申報企業。
滬深交易所將正常推進科創板、創業板發行上市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審核中的科創板、創業板企業,應當根據全面實行註冊制後實施的註冊管理辦法、資訊披露規則等更新申請文件,于全面實行註冊制主要規則發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提交符合新規的專項説明和核查意見,更新版申請文件可在下一次提交問詢回復或者更新財務數據時提交。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