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浙江證監局公佈了一則關於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下稱瑞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因瑞華在執業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目藥業,600671)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和內控審計項目時,存在未識別出公司內控存在重大缺陷,未合理評價識別出的內控缺陷等問題。
浙江證監局共指出瑞華在天目藥業項目中,存在五方面的內控問題。
一是未識別出公司內控存在重大缺陷。天目藥業重大股權收購和重大工程立項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程式、子公司與其少數股東間發生的大額資金往來未履行董事會審批,且涉及金額超過重大缺陷定量標準,瑞華未將上述事項識別為內控重大缺陷。
二是未合理評價識別出的內控缺陷。瑞華將子公司大額工程預付款審批程式不符合公司財務審批規定,且涉及金額超過重大缺陷定量標準等事項,認定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據不充分,內控評價不合理。
三是內控審計報告意見類型不恰當。瑞華未能識別和認定公司在股權收購、大額資金往來、工程項目立項、預付款等審批程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意見類型不恰當。
四是未實施充分程式識別出應披露的重大期後事項。瑞華未設計並實施充分的審計程式,識別出相關股權收購重大期後事項,未提醒報告使用者關注,截至報告日股權轉讓協議尚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相關預付款尚未返還等事項。
五是其他內控程式執行不到位。未了解並測試籌資活動相關的內部控制,未核查相關審批流程。部分內控測試底稿描述與實際執行情況不符。部分內控測試底稿存在瑕疵。如未獲取穿行測試樣本,個別樣本名稱填寫錯誤,與實際樣本不符。
綜上,浙江證監局認為瑞華的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瑞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品質。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浙江證監局進一步指出。
值得關注的是,浙江證監局對瑞華在天目藥業項目的兩名註冊會計師邢士軍、劉蕾也出具了警示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認為,該兩人在執業中同樣存在上述五方面問題,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而在11月6日,天目藥業也收到了浙江證監局對其下發的責令整改監管決定。浙江證監局指出,天目藥業替長城集團向屯溪合作社借入2000萬元借款未入賬且未披露,向長城集團出借資金460萬元未披露,違規為關聯方長城影視借款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1億元且未披露。
此次被處罰的瑞華正逢多事之秋。此前,因其審計項目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T康得,002450)涉及重大違法,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瑞華就被立案調查。
而關於康得新項目,瑞華在之後的情況説明中稱,公司成立了重大專項小組,對康得新審計項目進行了全面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及時作了報告。在2019年1月,康得新無法兌付到期債券後,主動協助江蘇監管局開展調查工作,全面履行了應盡的職責義務。
不過,隨後,瑞華也因為其他項目受到地方證監局的處罰。例如2019年8月27日,深圳證監局公佈了對瑞華的處罰,因瑞華在審計零七股份(現名全新好,000007)2014年財務報表時發表不恰當審計報告意見、未勤勉盡責等,深圳證監局對瑞華責令改正,沒收該公司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報審計業務收入55萬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
同樣在8月份,瑞華不服證監會對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華澤)一案的行政處罰,將證監會告上法庭。
公告顯示,11月份以來已有多家上市公司不再聘請瑞華擔任審計機構,而變更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佈的《2018年度業務收入前100家會計師事務所資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2018年業務收入為28.79億元,居於行業第六,除去四家外資事務所,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國內排名第二。
但是,目前來看,瑞華面臨的不止是被證監會調查和上市公司不再續聘,還有人員流失。例如,根據上海市註冊會計師協會11月初公佈的註冊會計師轉所公告,10月份,7名原瑞華的註冊會計師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趙金博)